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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胡卫:高校学位管理要确立程序正义的理念
2021-03-07 10:39
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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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上世纪80年代初国家学位制度建立以来,我国学位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高校学位委员会在行使学术审查权时,往往不区分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这不仅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也不利于学术进步。”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上海中华职教社副主任胡卫向大会提交了《关于高校学位评定不能忽略程序正义的提案》。他建议,高校学位管理要确立程序正义的理念,高校学位管理中,不注重或者混淆授予学位之实质程序和形式程序的区别,动辄用形式审查权来替代实质审查权,不符合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应当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中引起充分的重视并加以纠正。

  胡卫认为,事实上,我国《国家学位条例》已经确立较为严格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程序。所谓实质审查权是决定论文是不是符合学术标准的审查。而学位的形式审查是一种辅助性的审查,也可称之为行政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学习期间的行为品行以及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程序和决议。实质审查决定了论文申请人是不是具备学位的水平或能否授予学位。

  “形式审查则保障实质审查不出差错,具有完善实质审查的价值。”胡卫表示,法规之所以要在学位授予中区分两种审查程序,是因为学术审查涉及到相关专业和学科的特点,而且学术有一个创新和自由度的问题。条例规定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专家和外单位的专家组成及在论文答辩前有一个评阅的过程等,都是为了保证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的学术性和严谨性。

  “而学位授予中的形式审查只负责审查学位申请人的名单和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不需要有专业背景,故它只是一种行政审查,经多数投票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就应当授予学位。”胡卫说。

  胡卫认为,但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学位条例》规定的程序原则并没得到严格尊重。高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在学位管理中常常既行使形式审查权又行使实质审查权,或者在行使形式审查权的时候不当地行使了实质审查权。学位授予的实质审查程序和形式审查程序界限不清,不仅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利于维护学术的尊严,容易助长学术腐败。为此,就完善高校学位工作,胡卫提出两点建议。

  首先,学位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国家学位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学位论文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程序,但学位通过程序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根据条例,无论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都需要多数通过。但行政审查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却埋伏了某种逻辑矛盾。“如果当论文答辩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后,形式审查未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形式审查就会改变实质审查的结果,而形式审查就会成为实质审查,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为避免出现这种不合法的现象,他建议《国家学位条例》将行政审查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改为“无异议通过原则”,即当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所审查的内容无异议时则为通过。

  “只有当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对学位名单和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建议有异议,而且这个异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多数通过,才能否认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建议。”胡卫说,这样做虽然否定了实质程序的建议,但它仅仅是形式上的,并不构成对论文实质审查程序的否定。而论文评定委员会从形式上否定学位申请和建议,恰恰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学位的严肃性,也能够有效消除《国家学位条例》中论文实质审查程序和形式审查程序矛盾的可能。

  其次,高校学位管理要确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学位条例》对论文审校的程序正义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有关部门在学位工作中,往往容易混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甚至把形式审查当作实质审查来做。“这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的原则。依法治国就是依程序治国。”

  胡卫认为,高校学位管理中,不注重或者混淆授予学位之实质程序和形式程序的区别,动辄用形式审查权来替代实质审查权,不符合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应当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中引起充分的重视并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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