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发布《青岛市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率先全国各地首次单独就“怎么问责”,即对教育督导问责程序作出细化规定。
该《规程》由总则、启动程序、实施程序、移交程序、复核申诉程序和附则6个章节、共计37条组成。重点对“怎么问责”进行了梳理,将教育督导问责工作分为启动程序、实施程序、移交程序和复核申诉程序,并对各程序的审批主体、实施主体、工作流程、文书规范和时限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使教育督导问责行为更具可操作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规程》总则中明确实施教育督导问责的主体是青岛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被问责的对象包括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
《规程》明确,启动程序分为开展调查认定、形成问责意见、听取陈述申辩、印发问责决定等,明确各环节工作时限和文书要求;实施程序中分别明确了对被督导单位,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时的程序要求;移交程序中规定对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需要其他部门实施的问责,市教督委办公室按程序移交有关线索,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复核申诉程序中明确被问责对象的救济渠道,即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被问责对象就同一督导问责决定只能按程序申请一次复核和申诉。
《规程》明确提出,教育督导问责情况应作为单位或个人在考核、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青岛市教育局总督学秦新告诉记者,今后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将按照《规程》做好问责,督促各区市、各部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各级各类学校依法依规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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