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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
2021-09-28 10:12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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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9月26日召开的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一审。《条例(草案)》提出,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作为教育督导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双减”督导被国家列为2021年教育督导工作“一号工程”。今年7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对2021年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作出部署安排,明确将省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双减”工作部署情况,作为督导评价的重点内容进行督查考评。

  为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作为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履行教育督导职能,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督学队伍建设是教育督导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条例(草案)》规定了督学的定义、分类和比例配备,细化了督学的回避情形,明确了专、兼职督学的任职程序、条件和任期。《条例(草案)》结合督导工作要求,分别对督政和督学的具体督导事项进行了细化规定,对经常性督导、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的周期、方式、程序和督导的相关职权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在教育督导责任区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根据工作实际,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参与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工作,提高社会参与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三到五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条例(草案)》着重从六个方面强化督导结果的运用:要求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规定建立健全督导事项复查制度,确保整改成效;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教育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建立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的约谈制度;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将约谈、整改情况作为制定教育政策、改进教育工作和安排教育项目的重要依据;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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