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即将结束,这一年里,基础教育领域有不少大事发生。“双减”政策落地、“五项管理”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法》发布等等,每一项政策、法规的出台,都切中当下教育痛点,以系统观念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手机管理
随着手机的日益普及,学生使用手机对学校管理和学生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为保护学生视力,让学生在学校专心学习,防止沉迷网络和游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2021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中小学生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确有需求的,须经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应将手机由学校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学校要将手机管理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统一保管的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保管装置。不得使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引导,让学生科学理性对待并合理使用手机,避免简单粗暴管理行为。各校要做好家校沟通,家长应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详细阅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
线上教学
《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的意见》自2000年我国基础教育信息化正式启动以来,第一个由教育部牵头、多部门联合印发的针对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意见》提出5项举措:
一是加强国家、省、市、县、校级平台体系建设,统筹利用网络和电视渠道,促进资源共享,渠道互补,覆盖全体学生,国家层面完善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和中国教育电视台空中课堂。
二是高质量开发资源,坚持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育人理念贯穿到资源建设中,重点开发两大类资源,广泛汇聚丰富的专题教育资源,以“四高”(即参与地区教育质量高,所在学校办学水平高,参与教师教学水平高,技术团队专业水平高)标准系统建设课程教学资源。
三是充分发挥平台资源作用,服务学生自主学习、服务教师改进教学、服务农村提高质量、服务应对重大公共事件以及增强师生互动交流。
四是提高师生应用能力,加大教师培养培训;提升学生信息素养,将信息素养培育有机融入各门学科教育教学。
五是完善政策保障体系。设立重点建设项目,用五年时间建立健全国家和省级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平台资源体系和运行机制;加强基础条件保障,明确教育等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协作;推进资源开发应用,完善资源开发遴选、优质资源奖励、应用动力机制。
>>详细阅读: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的意见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
教育评价事关教育发展方向,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对于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3月1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出台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
本次内容包括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提出,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不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单纯以升学率评价学校、校长和教师;不举办重点学校。不公布、不炒作中高考状元、升学率。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规范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考试掐尖招生,实行均衡编班。
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标提出,规范使用审定教材,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学,不存在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等问题;健全作业管理办法,统筹调控作业量和作业时间;严控考试次数,不公布考试成绩和排名;实现课后服务全覆盖,提高课后服务质量。防止学业负担过重。实行均衡编班,不分重点班、快慢班。
>>详细阅读: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的通知
睡眠管理
4月2日,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应达到10小时,初中生应达到9小时,高中生应达到8小时。学校、家庭及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确保中小学生充足睡眠时间。
通知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保证学生充足睡眠需要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中小学作息时间。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一般不早于8:20,中学一般不早于8:00。中小学校要指导家长和学生,制订学生作息时间表,在保证学生睡眠时间要求前提下,结合学生个体睡眠状况、午休时间等实际,合理确定学生晚上就寝时间,促进学生自主管理、规律作息、按时就寝。小学生就寝时间一般不晚于21:20;初中生一般不晚于22:00;高中生一般不晚于23:00。
>>详细阅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业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决扭转一些学校作业数量过多、质量不高、功能异化等突出问题,4月8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教师对布置的学生作业要全批全改,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批改作业。要严格控制书面作业总量,要求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60分钟;初中不超过90分钟。同时,要求各地要把禁止留作业作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切实避免“校内减负、校外增负”。切实避免机械、无效训练,严禁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详细阅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
课外读物管理
为丰富学生阅读内容,拓展阅读活动,规范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防止问题读物进入校园(含幼儿园),充分发挥课外读物育人功能,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销售课外读物;不得违规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及不当链接,不得违规使用“教育部推荐”“新课标指定”等字样。
>>详细阅读: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质健康管理
4月19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体育与健康课程刚性要求,小学一至二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三至六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有条件的学校每天开设1节体育课,确保不以任何理由挤占体育与健康课程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
4月25日,教育部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工作有关情况。会上提出,教育部将进一步完善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将身心健康情况纳入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将体育科目纳入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纳入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计分科目。改进中考体育测试内容和计分办法,科学确定并逐步提高分值,不断提升中考体育科学性、示范性和引领性。启动在高校招生中使用体育素养评价结果的研究。实现学校体育工作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挂钩,与教师的绩效工资、职称挂钩,与学生的综合评价、升学挂钩。
>>详细阅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5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在法律地位上,更加体现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同等权利,依法维护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
《条例》强调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制定最高限价,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同时,加强规范,包括完善民办学校招生规则,规范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在线办学行为,完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机制,健全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监管机制等,严禁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加强对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办学的监管等。
>>详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41号)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6月1日颁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021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针对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社会关注度高、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构建了专项保护制度,完善了相应的防治工作机制。构建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明确从预防、教育、干预制止到认定调查、处置等方面的防控具体要求,特别细化了构成学生欺凌的情形和认定规则,便于学校把握、运用。同时,完善校园性侵害、性骚扰的防治规定,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明确了禁止教职工与学生谈恋爱等行为“红线”。
>>详细阅读:教育部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双减
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意见》明确,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主要任务和重大措施有:
一是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合理调控作业结构,分类明确作业总量,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加强作业完成指导。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
二是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拓展课后服务渠道,做强做优免费线上学习服务,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优秀教师开展免费在线互动交流答疑。
三是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线上学科类机构改为审批制,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强化常态运营监管,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坚决禁止不正当竞争,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四是大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充分激发办学活力,整体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严格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考试成绩呈现实行等级制。深化高中招生改革,逐步提高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五是强化配套治理,提升支撑保障能力。保障学校课后服务条件,统筹核定编制,配足配齐教师,制定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确保经费筹措到位,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做好培训广告管控,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详细阅读:《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考试管理
8月,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要求:准确把握考试功能;大幅减压考试次数;规范命题管理;合理运用考试结果;完善学习过程评价;加强学业质量监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小学三至六年级只安排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可以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除初中毕业生升高中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考试不具有甄别、选拔功能。
>>详细阅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
培训机构收费监管
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通知》指出,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各地要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要区分线上和线下以及不同班型,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班型主要可分为10人以下、10至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的分类标准。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线下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详细阅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变相违规校外培训
9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须在培训主体、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方面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合规性学科类校外培训一般是指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在登记的培训场所和规定的培训时间,由其所聘请的具有教师资格的培训人员,按照规定的培训方式,面向中小学生提供的符合培训内容要求的学科类培训服务。
>>详细阅读:《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
学科类培训范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指导各地做好校外培训(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治理工作,现就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二、在开展校外培训时,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进行审核把关,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
>>详细阅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
校外培训材料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决策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加强校外培训监管,强化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教育部日前印发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针对突出问题,抓住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检查监督等各个环节,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管理机制,对培训机构自编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所有线上与线下、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培训材料提出了全面规范要求。
>>详细阅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家庭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培养家国情怀;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详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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