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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积极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和传承
2021-08-25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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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网站公布对“关于加快规划建设国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数据中心,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抢救性保护的提案”的答复。答复中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业,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加强信息时代语言规范和技术支持,积极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和传承,促进各族人民交流交往交融。

  一、积极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和传承

  2015年以来,教育部、国家语委启动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语保工程),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按照统一的工作和技术规范,开展对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方言的调查、保存、展示和开发利用等工作。目前,为期5年的语保工程一期建设已顺利完成,调查范围涵盖全国所有省(区市)、123个语种及其主要方言。其中,少数民族语言调查点共计410个,包括满语、赫哲语等一大批濒危语言得到科学系统的调查保存。语保工程同步建设的中国语言资源库和采录展示平台,汇聚音视频等各类原始调查数据超过1000万条。工程出版标志性成果《中国濒危语言志》系列丛书30册。参与工程建设的高校和科研机构达350多家,专家团队1000多个,专业技术人员4500多名,语言方言发音人近9000人。一大批青年学者通过参与工程建设得到锻炼,推动了少数民族语言、汉语方言、语言资源保护研究等学科的发展。

  此外,依法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比如,在部分民族地区中小学开设少数民族语文课程,投入经费组织开发民族语言文字教学资源,支持帮助各民族学生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下一步,教育部、国家语委将实施语保工程二期建设,根据我国跨境语言、少数民族语言、持续濒危的语言方言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抢救性调查保护。推动语言资源开发应用,持续打造工程标志性成果。不断加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使用和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二、加快推动完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目前,《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出台的相关条例、法规等均对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关于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律法规已形成体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一些民族地区也制定了有关民族语言文字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对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力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3年以来,教育部围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修订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目前已经过多轮修改形成修订草案。下一步,教育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完善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力争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早日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程序,积极推动地方语言文字部门完善法规建设,提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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