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1月20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同时也明确了家庭教育干预制度。
随着社会的加速发展,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教育的问题愈发突出,尤其是一些家庭教育缺位、错位、家庭教育方式方法失当的现象,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家庭教育立法,推动家校社会协同育人,成为各界的呼声。据统计,仅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三次会议上,就先后有368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12件,要求启动家庭教育立法、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草案的一大特点在于明确了各方的家庭教育责任。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对未成年人有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即便是父母分居或者离异,任何一方也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
同时,家庭教育虽是家庭的内部事务,但又不只是家事,它还事关公共福祉。所以草案明确,政府、学校、社会要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当父母或者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出现了严重问题,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有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公检法等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草案还明确了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这对于完善家庭教育工作体制机制,明晰各方责任,避免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导致的未成年人权益受损,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尤其是“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引发诸多讨论。还有人问,孩子不听话怎么办,以后怎么管教熊孩子?
必须认识到的是,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产,教师不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父母更不能将暴力之手伸向没有反抗能力的孩子。而且,不管从暴力管教的效果还是从后果来看,暴力都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对孩子造成持久的身心伤害。
当然,不得使用暴力,也就要求父母懂得与孩子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掌握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面对家庭教育出现的问题,父母所在单位的批评、督导也好,公检法的干预也好,都是一种事后补救,实施好家庭教育,第一责任人还是父母。对此,必须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快构建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并将家庭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常态化地为家长提供便捷有效、系统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支持,帮助广大家长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从而摆脱暴力依赖。如此,才能为落实家庭教育法奠定坚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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