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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全面提升乡村教师综合待遇
2020-12-16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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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5日,教育部对《关于振兴乡村义务教育的建议》做出回应。答复中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2015年,国办出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导地方不断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乡村教师队伍整体面貌明显改观。2020年8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谋划新时期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着力底部抬高,补足乡村教师短板,为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师资力量。

  教育部表示,《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各个省份在全面落实乡村教师公积金政策基础上,响应国家政策,积极推进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形成多元的地方实践探索。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将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安排预算内资金,建设急需必要的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实施范围覆盖中西部省份和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贫县、革命老区县、民族自治县和边境县,以解决长期在农村任教、距家较远、学校住宿有困难的教师住宿问题。“十三五”以来,国家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2.26亿元,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7100 余所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建设内容包括校舍、运动场、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周转宿合等,新增校舍建筑面积约1800 万平方米,新增运动场地建筑面积约980万平方米。此外,各地实施生活补助、周转房、体检等举措,持续改善生活待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生活补助制度落实到位,改善教师住房条件,落实教师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周转房建设。社会保险及相关福利政策日益契合乡村教师群体需求,逐步建立健全身体检查、大病救助等制度,提高了乡村教师群体安全感,一些地区出现了城镇教师向乡村回流的局面。

  国家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2014年、2016年、2018年先后3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一是关于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实行政策指导和总量调控,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规范程序自主分配,可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考虑到义务教育的重要性,在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国家对义务教育教师给予了特别照顾: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标准再提高10%,2018 年调资时按略高于10%为义务教育教师单独制定了工资标准;义务教育学校率先从2009年实施绩效工资。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印发,提出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绩效工资增量主要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切实落实学校分配自主权,并向教学一线和教学实绩突出的教师倾斜。二是关于落实乡村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2018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办发〔2018〕89),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教师和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的比较口径,并要求对公务员普遍发放奖励性补贴时,应及时统筹考虑义务教育教师,在政策上保证了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教财厅〔2018〕6号),文件强调,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凡未达到要求的地区要限期整改达标,财力较强的省份要加快进度。

  此外,义务教育教师还可以享受工资倾斜政策:一是对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并高定一至三级薪级工资;二是在列入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县市区工作的教师,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三是在乡镇工作的教师,按月人均不低于200元执行乡镇工作补贴;四是国家从2013年开始,对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五是主管部门在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给予倾斜,学校可结合实际在绩效工资中专门设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等项目。符合条件的西北地区农村教师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教育部介绍,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全面推开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从三个方面明确了乡村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工作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不将论文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限制性条件,探索以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替代论文要求;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放宽学历要求,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对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的老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二是创新评价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评委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三是合理调整评审指标权重,加大对一线教师的倾斜力度;鼓励中小学教师到边远地区、三区三州、基层薄弱学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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