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函〔2019〕118号
湖北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报请核准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变更举办者之一的请示》(鄂教育文〔2016〕144号)、《关于补充报送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等2所独立学院举办者变更材料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及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变更举办者和办学地址。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举办者之一由“湖北师范学院劳动服务总公司”变更为“武汉美联华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办学地址由“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桂林南路”变更为“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东666号”。
二、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要按照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公益导向、内涵发展,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
三、湖北省教育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切实加强指导,督促引导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提升办学条件,指导学院明确办学定位,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育部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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