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在线
新中国成立70周年:研究生招生制度变迁逻辑——回顾与展望
2019-11-12 14:03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摘要: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在国家、学术和市场三重逻辑共同驱动下经历了由萌芽、波动到快速发展的过程。制度变迁方向以“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上下结合”日益增多;变迁形态以渐进、局部变迁为主,激进、整体变迁阶段性作为“波峰”形态出现。应充分认识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变迁机理和规律,探索三重逻辑合理发挥作用的有效路径,在招生单位办学自主权、学生自由选择权、招考分离、社会需求响应力等方面继续开展适切的改革实践。

  关键词:研究生;招生制度;制度变迁

  研究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顶端,是培养高层次人才和释放人才红利的主要途径,是国家人才竞争和科技竞争的重要支柱,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要素,是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重要结合点。招生作为研究生教育的开端,其制度设计是否有利于具备拔尖创新潜质的人才的选拔,关乎国家创新型人才培养质量,也直接影响研究生教育强国建设水平。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开展了一系列研究生招生改革实践,推动招生制度在探索中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以考试招生为基础,多种模式并存,兼顾效率与公平、科学性与规范性,适合中国国情的招生制度体系,有力支撑了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然而,在研究生招生实践中,制度“效率”和“效果”的悖论依然存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多维度、多层次的博弈和冲突也不断产生。如何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招生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中“起步档”的作用,成为新时代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标。厘清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变迁的历史规律,结合新时代的内部外部因素,可以对改革路径选择提供有效参考。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变迁的历程

  “研究生”概念在我国最早出现于清末,但直到民国时期才有大学开展研究生教育实践,受当时政治、社会、经济环境不断动荡的整体环境影响,新中国成立之前仅有少数学校招收少量研究生,招生过程以模仿德、美、日等国的不同模式为主,没有形成系统的制度体系和制度逻辑。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制度环境稳定、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加之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迫切需求,研究生教育才有了发展的空间。

  (一)制度初探阶段(1949—1976年)

  新中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对高层次人才迫切需求的牵引下,政府很快就制定了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的方针。当时的中国百废待兴,国内国外局势促使“学习苏联”成为全社会思想和行动上的主流,研究生招生制度也不例外。通过树立学习苏联典型高校、大规模聘请苏联专家、成批向苏联派遣留学人员、开展俄文运动等方式,我国快速建立了以苏联模式为基础的研究生招生制度系统。中国科学院和中央教育部联合发布《1951年暑假招收研究实习员、研究生办法》规定,“经本人申请及(或)系科主任推荐,学校毕业生分配委员会保送,经招收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录为研究生”,这种“推荐免试+政审”的方式高度复制了苏联“学校保送+审查批准”的招生方式。1953年,高等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要求考生须为“经高等教育部选派者”或“由中央一级机关、团体调派,经中央高等教育部同意并经考试及健康检查合格者”,并且由高等教育部统一制定每年招收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研究生学习的专业,“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统一计划”成为我国研究生招生的基础性原则。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致使研究生教育中断,但在周恩来等关怀下,以知识和技能为导向的人才选拔思想也在做着顽强的抗争,国务院教科组提出的《关于高等学校1973年招生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进行文化考查,了解推荐对象掌握基础知识的状况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在全国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同方式和内容的文化考察,这一努力虽然被“四人帮”借“张铁生交白卷事件”打压,但仍为高校恢复考试招生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二)制度重建阶段(1977—1989年)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对高等教育的错误批评迅速得到纠正,招生制度体系也得到了快速重建和丰富完善。1977年10月6日出台的《教育部关于一九七七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附件: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可谓是我国研究生招生“重开天地”的标志,其中关于研究生招生的有关制度设计,承袭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研究生教育服务国家战略的传统和“统一计划”“考试招生”的制度基调。在此基础上,国家对于初试、复试内容与要求进行了较为密集的调整,招生制度体系在不断的补充和完善,形成了初试与复试相结合,初试成绩达到一定标准后参加复试的考试制度。随着应届本科毕业生生源的学业水平和培养质量得到广泛认可,研究生招生单位对学生本科学校的推荐效果满意度和信赖度同步提高,“推荐免试”招收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研究生的制度自1983年开始逐步形成。

  伴随着学位体系的完善,硕士博士分层选拔的总体格局逐步形成。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实施。同年,教育部提出招收博士生“考试可以分笔试、口试两种。笔试科目一般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和基础理论课、专业课。考试的科目与考试的方式,今年暂由各招生单位参照上述要求确定”,博士招生开始与硕士招生分离,并奠定了院校自定选拔时间和方式的实践基础。

  这一阶段的研究生教育仍以服务国家建设对人才的直接需求为最重要任务,高度重视面向在职人员招生。在招生制度中,对在职人员采取学历条件放宽的鼓励措施,并且开辟了“单独考试”的选拔通道,“委托、定向培养”的培养通道,以培养在职人员为主的专业学位制度开始萌芽。

  (三)制度成型阶段(1990—2008年)

  在经历了重建阶段的密集调整之后,我国研究生招生的主要制度框架基本成型,研究生招生制度总体结构开始保持相对稳定,制度变迁分别发生在各个大的框架内部,以局部优化为主。硕士统考的改革体现了政府和学校责权合理分配的磨合过程,初试科目从高峰时期的6门,逐步压缩至4门,释放了更多专业考察权给招生单位。国家统一命题科目的范围由政治理论和外国语,扩展到数学等部分适用范围较广的业务课,增强了初试成绩的通用性。

  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提出了更大规模的人才需求,研究生教育也响应时代号召,招生规模快速扩张。1984年教育部批准22所高校建设研究生院,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多重利好刺激了研究生招生规模的跃升,但由于基数小,每年招生人数仍在“万人”量级。1998年,教育部颁布《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研究生在校规模应有较大的增长”,在这一政策的指挥下,研究生招生规模增速连续多年保持在两位数。2006年教育部开始提出“稳定规模、提高质量”的方针,招生规模年增长率逐步下降到3%左右。

  为快速输出具有职业胜任力和应用创新能力的人才,以“在职联考”为主的专业学位招生制度体系在这一时期发展迅速。1990年我国第一个专业学位工商管理硕士(MBA)产生,1997年26所试办MBA院校试行联考制度,1998年起开展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人员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MBA联考和1998年在职联考的成功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面向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在职联考招生制度体系,2001年始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全部实行全国统一联考。其中,2003年开始推行的“GCT”考试,因其考生规模大、跨学科适应性强的特点,以及相对成熟的考试内容和考察体系,逐步从工程领域辐射到其他专业领域,成为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最为典型的考试形式。

  (四)改革深化阶段(2009年至今)

  2009年以来,在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共同作用下,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进入新阶段,规模增速保持稳定,内涵化发展和质量提升成为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点,招生制度的发展呈现“稳规模、调结构、提质量”态势。

  专业学位的持续快速发展。2009年,教育部在已下达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增加5万名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主要用于招收当年考研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此后数年连续压缩学术型硕士比例,并从认识高度、宣传工作、复试标准、调剂政策、复试工作和录取工作等方面明确“一视同仁,同等对待”,确保了劳动力市场和社会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的认可度。2017年,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数首次超过学术学位研究生数,达到50.20%。

  对招生方式和培养方式进行全面统筹和规范。2014年和2016年先后叫停了示范性软件学院软件工程硕士和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的自主招生,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复杂多样的研究生教育体系进行全面梳理,准确界定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概念,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录取、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坚持同一质量标准、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至此,在我国存在近20年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联考制度终结,硕士招生同文共轨。

  更深层次的改革试点开始涌现。最为典型的是博士“申请-考核制”招生,诸多高校的改革试点,为国家总体改革布局提供了良好的参考,推动了国家对博士招生制度的深入改革。2017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推进完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由高校自主发起的这一改革,正式上升为国家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举措,进入全面化、制度化阶段。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变迁的主要特征

  制度变迁是新制度(或制度结构)的产生、替代或变更、调整旧制度的动态过程,是制度安排或制度结构发生的变化。余桂红归纳的“规模、方向、速度”三个要素,比较完整地概括了制度变迁的主要特征,适用于观察与描摹新中国研究生招生制度变迁的动态过程,为剖析其内在变迁逻辑打下基础。

  (一)变迁方向“自上而下”为主,逐步“上下结合”

  在制度初探和重建的阶段,研究生招生都面临着国家建设各领域的巨大人才缺口,“时间紧、任务重”,为迅速高效地输出人才,招生制度多以行政命令形式进行确定,制度的调整也以“自上而下”为主。

  研究生招生制度“自下而上”的变迁特征,与新中国成立以来学习借鉴苏联的政治和经济体制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统一计划”“统一选拔”“统一分配”等奠定了研究生招生的制度底色,在“文化大革命”后的重建阶段也依然保留着浓郁的行政主导色彩,政策的制定和改革多是以行政主管部门推动,逐级落实执行。以招生计划为例,1977年教育部确立了研招“国家计划”的制度基础,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改变直接下达招收计划的惯例,提出“自1987年起,招生计划的编报和审批工作将于前一年进行”的机制,招生计划转入“下提上批”的模式,这一改革措施虽然扩大了招生单位的权限,但是仍是由上级直接推动的改革。

  相较于规模庞大的硕士招生,博士招生和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的制度弹性更大,“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发挥作用更为明显。21世纪初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率先推进的“申请-审核/考核”改革试点,从2013年开始在全国高校迅速推广,促进国家在2017年正式将推进完善“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列入教育部的工作通知,实现了“自下而上”变迁。GCT考试从单一专业的联合考试,因其考试内容和形式具有较为普遍的适用性,逐步被越来越多的专业学位所采用,促进了国家对其进一步的重视和支持,也具有较鲜明的“自下而上”特征。

  随着国家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高校自主能力、自主诉求的提高,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在不断增强,催化了高校自主自发进行改革的积极性,“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还在逐步增多,如部分高校申请获批的自主划定复试线、弹性招生计划,“上下结合”正在成为研究生招生制度变迁方向的新特征。

  (二)变迁规模以局部性变迁为主,整体变迁以“波峰”形态出现

  在规模上,我国招生制度变迁以局部性变迁为主,大多改革都是通过“专项”进行局部调整,成熟之后再扩展到整个制度系统,保持制度系统的整体稳定性和持续改进。整体变迁在局部变迁不断进行的同时酝酿,方案成熟或外部环境出现重大诱因时,整体变迁会以“波峰”的形态出现。

  “专项计划”是局部为主的典型代表,少数民族骨干、援藏计划、援疆博士等专项促进欠发达地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思政教师、辅导员攻读博士、支教团、免费师范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强军计划等促进行业发展。硕士统考制度的变迁从规模上也是以局部为主,整体变迁之前往往有局部变迁的积累和铺垫。如20世纪80年代初推进的“综合考试”,1983年首先在3个学科、专业进行试点,1984年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广到全部学科。又如直博生的招收,2000—2007年以“同意高校试点/试行的批复”形式在北京大学等个别高校开展试点,2008年、2010年两次扩大范围,直至扩大到所有具有推免资格的高校。

  整体变迁在局部变迁不断进行的同时酝酿,方案成熟或外部环境出现重大诱因时,会通过整体变迁来推动改革措施迅速落地。例如,在国家人才需求结构性转型的背景下,2009年招收的首批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是由教育部直接推行实施的,与招生政策同时出台的还涉及培养、学历、学位乃至就业等相关配套制度,是典型的整体变迁。而在其之后,招生制度、考试制度、配套政策等还在不断地局部优化,对整体变迁进行有效的补充和完善。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也体现了同样的特征,“两统两同”(统一计划管理、统一标准录取、同一质量培养、同证书同效力)全面概括了两种学习方式的学术水平一致性,保证了其在学术上和法律上的同等地位。

  (三)变迁速度以渐进式为主,激进式为辅

  渐进式变迁贯穿始终,保持制度不断完善的活性。在渐进式变迁对新制度安排进行探索和演示验证的基础上,针对重大发展需要和复杂环境,通过强有力的激进式变迁解决渐进式变迁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推动新制度的实行。以硕士招生为例,重建期的制度体系虽然摈弃了之前全面照搬苏联模式的“本本主义”,但制度整体基础仍离不开初探阶段的基础和经验,坚持“统一计划、统一选拔”的路线,在许多政策细节上处在不断的“试点-总结-改进-再试点”循环过程中。新的制度安排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进行,例如推荐免试方式招收研究生中“具有开展推免权的高等院校扩容、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比例”等不是一次性调整到位,而是分批次逐步扩大。

  进入改革深化阶段,制度系统总体上已经较为成熟,渐进变迁大多聚焦于考务实施、科目内容、复试形式与内容等更为具体的方面,对于整个制度系统的改革开始以激进式变迁来推动,例如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的结构性增招,在职联考和自主招生的取消,全面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招生,留置的缓冲期都不是很长。变迁方式快速、高效地实现了改革制度的落实,具有很强的执行效率,而之所以选择这种变迁方式,既是基于迫切的改革需求,又得益于我国研究生教育在恢复40年以来积累的制度经验,以及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这一庞大而又稳定的制度系统。

  三、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变迁的三重逻辑

  在制度变迁的逻辑方面,美国高等教育学家约翰·S·布鲁贝克的提出高等教育的两个哲学基础:以“闲逸的好奇”精神追求知识,强调“有趣”的认识论;注重服务国家,强调“有用”的政治论,成为剖析高等教育制度变迁逻辑的重要工具。刘贵华等认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轨迹遵循“钟摆定律”,即以具体问题为导向,在学术逻辑与社会逻辑之间运行,以期实现动态平衡。袁广林从学术逻辑与社会逻辑两个方面剖析了世界一流学科建设价值取向,学术逻辑要求遵循学术内在的发展规律,坚持学术标准,以取得原创性成果为目标;社会逻辑要求把握社会需求,满足社会需要,以解决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目的。李立国从学术、社会、市场三个发展逻辑解析大学的组织形态与治理模式的变迁,构建政府(强制力)、社会(规范力)、市场(模拟力)通过互动影响大学制度变革的模型。综合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结论和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变迁历程,其变迁模式可以从学术逻辑、社会逻辑两个大的方面来建构,而社会逻辑又可以分为国家逻辑与市场逻辑。

  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是由国家逻辑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学术逻辑和市场逻辑作用日益突出,逐步形成了国家宏观配置资源、市场机制调节和高校自我发展共同构成的制度变迁模式,逻辑作用于制度系统的方式可通过价值取向、权力构成和行动模式来建构。

  (一)国家逻辑:招生制度变迁的主导力量

  从“价值取向”来看,国家逻辑强调“战略、公益、公平”。“为国家而学习”一直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宗旨,1977年提出招收研究生的目的是为“在20世纪最后1/4时间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直到2019年提出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根本目标一直是“服务国家服务人民”。

  从“权力构成”来看,我国的研究生教育是完全的“国办教育”。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而对不享受生均拨款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在经历了招生单位自定规模的试点之后,重新回到国家统一下达招生限额的制度框架中,研究生招生过程体现高度集权的特征,呈现明显的国家逻辑。目前我国设置的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和寻求教育模式突破的探索型专项;二是促进某些欠发达地区或紧缺领域人才队伍发展的保障型专项。虽然内涵和规模各有特点,但这两类专项计划都是为了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解决研究生教育“不充分、不均衡”的矛盾。

  从“行动模式”来看,我国研究生招生具有明显的科层结构,强调标准化和批量化生产模式,对自由、兴趣的关注较弱。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由国家级、省部级、招生单位级、院系级四个层次组成,招生选拔也由教育部、省级招办和招生单位三个(或四个,多数招生单位实行单位统管、院系自主双层管理)层次。在选拔措施上,全国统考模式很鲜明地体现了国家逻辑,国家为了确保最广大考生群体具有平等的竞争机会,采取“同时、同题、同线”的方式。

  (二)学术逻辑:招生制度变迁的内生动力

  从“价值取向”来看,学术逻辑强调“科学、创新、志趣”。1981年建立学位制度之初,就对博士学位获得者提出“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的要求,1983年教育部《关于一九八三年招收国内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出国预备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对硕士生也明确提出“创造性”的要求。到2019年,更是明确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作为招收学术型硕士生的必要条件。研究生招生正在从完全服务国家,转向兼顾国家需求和学术发展的综合知识生产和传播主体,招生制度变迁越来越注重服务学术的发展诉求。

  从“权力构成”来看,招生单位的自主权在不断加大,由学术力量推动的招生制度变迁也越来越多地涌现。在国家管控力度最强的招生计划方面,C9高校弹性招生计划试点和上海、江苏、广东三省市开展的省级政府硕士生计划管理统筹权改革试点工作,都释放了国家进一步下放招生计划管理权限的政策信号。在选拔制度方面,国家对年龄等限制性报考条件的一再放宽、统考科目减少等,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学术力量的选拔权让渡。

  从“行动模式”来看,研究生的选拔是我国整个教育系统中学术力量发挥作用最为明显的部分,学术逻辑对招生行为的作用也越发突出。示范性软件学院软件工程硕士和EMBA采取的自主招生试点,部分高校自定复试分数线,以及日益完善博士“申请-考核制”招生试点,充分体现了学术力量对招生选拔自主权的不懈主张。复试作用的不断提升和规范的不断完善,也为学术权力在招生选拔过程中发挥作用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市场逻辑:招生制度变迁的活性因子

  从“价值取向”来看,市场逻辑强调“能力、匹配、效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市场逻辑作用的强化。我国的专业学位从1990年MBA开始逐步发展,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但是随着专业学位与在职人员、“单证”的“绑定”,其社会认可度一直略低于学术型硕士,面对劳动力市场对高水平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2009年开始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截至目前专业学位在年度招生人数中已经超过半数,研究生教育对劳动力市场的供应已经发生结构性转变。

  从“权力构成”来看,市场需求一直是研究生招生制度创新的牵引动力。单独考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校所联合培养博士等招生方式以及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等培养类别,凸显了产业力量、企业力量参与研究生招生选拔的特征。在计划经济主导的时代,市场力量曾一度与国家力量融为一体,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自身对于招生制度的变迁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从“行动模式”来看,专业学位教育的产生与发展,在职联考制度的形成,全日制专业学位从无到有、从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招生单位主动宣传到考生和社会全面认可,都是劳动力市场需求通过高等教育供应链中的“信息链”反馈至教育系统,进而推动相应的制度改革和结构调整。

  (四)三个逻辑的形态特征及发展趋势

  总体而言,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变迁中国家逻辑占据主导地位。随着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体制机制改革的综合深入,学术逻辑和社会逻辑在各层次、各类型的研究生招生制度层面都在不断加强。

  招生目标始终围绕国家建设需要。1979年,教育部《关于一九七九年研究生招生工作安排意见(附件:一九七九年招收研究生简章)》开宗明义地指出“为国家培养高水平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材”的招生目的,此后招生都以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为价值导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1980—1989年)、“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1990—1993年)、“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1994—2010年)、“服务国家服务人民”(2011—2018年),这是国家逻辑框架下教育面向本国实际和时代要求,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最典型表现。

  对考生能力的要求体现逐步增强的市场逻辑与学术逻辑。在前两个阶段,国家各行各业对人才的渴求都非常强烈,招收研究生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最急迫需求,对研究生的能力考察,都是为了满足这些需求而设置的工具性能力,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科学实验的技能、外国语。随着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体现学术逻辑的创新精神(2000年)和创新能力(2013年)逐渐成为招生考察的重点,2005年进一步将“创新精神”放到工具性能力的前面,创新的作用得到进一步深化。

  通过运用关键词“词云”分析工具对1978至2017年学历硕士招生计划文件内容进行分析,可以观察招生计划制定环节的制度变迁逻辑特征,为了保证数据体量相当,将制度成熟阶段细分为2段。除“研究生”“招生”“高校”等政策导向性不强的词语,在4个阶段均出现的关键词共有13个。(见表1)可以看出3个逻辑维度交织,持续作用于招生计划制度,具体表现为凸显国家逻辑的“主管、审核、科技、科研、贯彻”,主张学术逻辑的“培养、学科、学位、质量”,反映市场逻辑“人才、需求”持续出现。其中“人才、需求”的权重在改革深化阶段持续不断的提升,体现了招生制度市场逻辑的不断加强。“改革”作为一贯的主题,在改革深化阶段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权重,切合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改革进入全面综合深化阶段的典型特征。

  四、新时代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的发展、制约与展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做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要判断,并清晰擘画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间表、路线图,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必将与全党全国人民的奋斗路径保持高度一致。

  (一)逻辑性和规律性发展方向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研究生教育的核心内容是建立“结构优化、满足需求、立足国内、各方资源充分参与的高素质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在其中“结构优化、高素质高水平人才”反映了学术逻辑的内部发展需求,“立足国内”则证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坚持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逻辑不动摇,而“满足需求、各方资源充分参与”充分表明了未来市场逻辑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的变迁整体规律是以国家逻辑主导的“自上而下”变迁为主要形式,学术逻辑和市场逻辑推动的“自下而上、上下结合”日益增多,以渐进、局部为主,激进、整体变迁阶段性以“波峰”形态出现,推进复杂、困难问题的解决。由此可以推断,未来的主要改革路径为:政府的主导地位保持稳固,但会寻求更多权力让渡,促进学术力量和市场力量发挥作用;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招生单位应主动结合自身发展和市场环境,加强需求预测,提出发展要求,促进制度的变迁与重构。

  (二)行政权力的主动让渡

  国家对研究生招生决策权力的下放虽然是渐进性的,但是整体性的。在报考条件方面,1993年取消对有本科学历的考生报考硕士生工作年限的要求,2003年开始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研究生也不再需要经过本科学校推荐,2008年开始允许“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报考,2014年开始全面取消了报考研究生的年龄限制。对学生报考资格的限制条件压缩至必不可少的思想、知识和身体要求,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报考研究生的权利和学校选拔人才的主动权。在能力考查方面“简初试、重复试”,2003年开始将初试科目压缩为4门,2006年出台《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一般在30%~50%的范围内,由招生单位自定”,并且“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确保了复试的决定性作用。

  (三)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一是传统考试理念的制约。人们之所以信赖全国统一考试、普通招考等量化测试手段,是因为在当前我国的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中,人们更容易相信卷面考试成绩是客观真实的,而平时学业表现以及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选拔、测试,都可能因权、钱、人情而改变。二是学业评价方式的制约。长久以来,我国形成了以小升初、中考、高考和研考构成的贯穿整个教育体系的考试招生制度,学业评价一直是以考试成绩(笔试)为标准,特别是招生环节,学业成绩更是主要以统一考试的结果作为评价标准,单一的学业评价标准影响着招生评价标准的选择,使招生改革难以摆脱“应试教育”的固有模式。三是新制度运行成本的制约。研究生招生选拔形式多样、内容复杂,涉及招生计划、考试形式、科目、内容、时间、频率(一年内进行多少次考试)、评价标准、录取标准等方方面面的内容,任何改革都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政策“牛鞭效应”。以招生计划制度为例,目前我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是由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的,招生规模与教育拨款直接相关,如果单方面放开院校确定招生规模的自主权,财政拨款制度将会遇到重大挑战。从选拔过程看,研究生招生涉及数以百万计的考生和成千上万的招生单位,庞大的受众群体决定了新制度的训练成本是巨大的,一旦出现政策含糊或频繁变动的情况,容易造成混乱。

  (四)以结构优化和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制度优化路径

  招生计划方面,以质量保障为前提,试点开放招生规模。由国家直接下达招生计划,有效地实现了国家对研究生教育的宏观掌握,但是“天花板”的存在事实上降低了招生单位淘汰考生的主动性,而全面放开又有失之于宽的风险。因此,招生计划的放开必须与质量标准体系、监督机制建设紧密结合。C9联盟高校弹性招生计划和上海、江苏、广东三省市一定范围自定招生计划的试点经验,显示了高校是有自律文化和自律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奠定了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和监督的法制基础,日益严格的学位论文抽检、学科评估等工作,都在强化研究生教育产出质量,这些都可以反过来推动学校主动在招生环节进行严格选拔。随着制度系统的日趋完善、高校自主能力的日渐提升以及市场作用的日益凸显,国家对招生计划的直接干预将会逐步减少,直至形成招生单位自主自律、市场需求牵引、国家监督质量三权分治的治理模式。

  选拔方式方面,全面构建国家和招生单位分工的“两段制”招考模式。对于我国庞大的考生群体来说,硕士统一招考起的是“压舱石”作用,招考制度也不能激进地全面推翻重建,对选拔方式的改革应当以现有制度为基础,解决其中的堵点、痛点。从实施基础上看,推荐免试、GCT联考、管理类联考等都是招考分离的有效尝试,特别是GCT联考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两段制”选拔模式,可以为全面改革提供有益参考。近期可以通过部分专业(如工程硕士)取消招生单位自命题,设置综合能力测试等方式来对招考分离的选拔模式进行试验,在经验成熟的条件下可以进一步将自命题部分从全国统考中完全剥离,全面形成“两段制”考试招生制度,在此期间尝试构建类似于美国ETS的专业化第三方考试机构。最终,形成政府统一监督下,专业化考试机构提供通用能力测试,考生凭成绩单申请学校,招生单位自定申请标准和选拔程序的招生制度系统,大大提升考生与招生单位双向选择的灵活性和考生成绩的通用性。

  作者:

  朱鹏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理研究员,高等教育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191

  马永红,通讯作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教授,北京 100191

  白丽新,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副研究员,北京 100191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19年第11期第27-33页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