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美国博士研究生教育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造成了中美高等教育比较研究的认识误区,并不断成为热点议题。从统计数据看,我国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数量显著少于美国,结构也存在一定差异。开展比较教育研究,应定性研究与定量分析并重,准确界定相关指标的定义,增强科学研究水平,提高辩证思维能力。建议不仅应适度扩大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校均规模,也应适度增加博士学位授予高校的数量,提高博士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关键词:博士学位授予高校;规模;结构;质量;比较研究;研究方法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教育。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学历教育的最高层次,对于公平和质量的要求更加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18年8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适度扩大博士研究生规模,加快发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适度提高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比例。这样一个要求,符合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要求,但也再次引发热议,特别是关于我国“博士研究生规模全球第一”“授予博士学位的高校数量世界第一”等说法又被翻出来进行炒作。笔者从2003年开始就对上述说法提出不同意见,近期又依据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NCES)新的统计口径和数据,比较了中美两国博士学位授予的规模与结构,同时也简要介绍了美国博士学位授予高校的数量,本研究着重对后一个问题再做介绍和讨论。
一、美国博士学位授予高校的数量
进入21世纪,关于美国“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236所”,仅“有6%的大学可以授博士学位”等观点颇有影响,并以此推论,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最多的国家;从授予博士学位的大学所占高校总数的比例看,中国是美国的2倍,还引发一些国外文献的误导。上述观点往往以美国“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结果作为依据,显得颇具权威性,但多未深究其中缘由,也未注意到NCES的不同统计口径,以及后来对于统计口径所作的调整与数据更新。
(一)2000版“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
该分类方法,将美国高等教育机构分为6个类别18种类型,其中博士学位授予高校(doctorate-granting institutions)有两种类型:博士/研究型大学-广博类(doctoral/research universities-extensive)151所、博士/研究型大学-密集类(doctoral/research universities-intensive)110所。NCES的部分指标和数据也采用此统计口径。由此,美国可以授予博士学位的大学只有200多所的说法,似乎有权威数据支撑和资料来源。
但是,引用国外文献,不能只从字面翻译过来的中文意思去理解,而要看原文的定义和内涵。在2000版卡内基分类中,博士/研究型大学-广博类特指每年至少在15个学科领域授予50个以上博士学位的大学;而博士/研究型大学-密集类特指除上述高校之外,每年至少在3个以上的学科领域授予至少10个博士学位或每年授予博士学位的总数不少于20个的大学。
这样一个分类标准说明,除了上述两类261所大学之外,美国还有一些高校虽然也授予博士学位,但由于所授学位的学科数或学位数量未能达到上述标准,而没有被统计在内。
从表1可以看出,2000年美国授予学术博士学位的高校528所,是上述卡内基数据的两倍。其中,43.18%的高校授予学术博士数量在20人及其以下,因而有相当一部分达不到卡内基分类标准的要求,没有被统计在博士学位授予高校之列。
根据Nettles和Millett引用的相关统计数据,到1964年,美国授予学术博士学位的高校就已超过200所;1981年又超过了400所,(见图1)远远高于2000版“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给出的数据。
由此可见,在美国卡内基分类和NCES统计数据中,博士学位授予高校(doctorate-granting institutions)的统计口径和涵盖范围,并不等同于中国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范畴。我国只看有无博士授予权,而卡内基分类还与高校每年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数量及学位规模密切相关,如果用这两组数据进行直接比较,就可能得出错误结论。实际上,NCES的统计数据中,有一个统计指标,即授予博士学位的高校(institutions awarding doctor’s degrees)与我国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概念相近。1999—2000学年,美国有该类高校535所,占到当年获得认证高校总量的13.10%,二者均为一些国内文献给出数据的两倍。同时,上述数据也略高于Nettles和Millett给出的学术博士授予高校(528所)的规模。
(二)2005版“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
新版在分类方法和标准上做了调整。在方法上,首先对开展研究生教育的高校进行了单独分类;在标准上,适度考虑了部分授予博士学位数量较少及单一学科领域的高校。
按照新的分类方法,美国有博士学位授予高校(doctorate-granting institutions)409所。因此,即使采用卡内基的分类数据,关于美国只有200多所高校能够授予博士学位的数据也早已过时。需要注意的是,卡内基2000与2005两个版本中数量的差异,部分由于分类方法和标准的变动,而不是在5年内美国授予博士学位高校的数量实际上就增加了140多所。
同样,也不能以此认为美国只有409所高校授予博士学位,因为2005版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仍然有一些条件要求,一些授予博士学位的高校还是被排除在外。根据NCES的数据,2004—2005学年,美国授予博士学位的高校(institutions awarding doctor’s degrees)有596所,占到当年获得认证高校总量的14.14%,分别比5年前增加了61所和提高了1个百分点。
(三)NCES的新统计口径
NCES自2008—2009学年开始,重新界定博士学位的类别和划分办法,在《2011年教育统计摘要》中开始采用新的统计口径,并对一些历史数据做了调整和修正。
按照NCES新的统计口径,博士学位(doctor’s degree)分为三类:学术型(research/ scholarship)、专业型(professional practice)和其他博士学位(other doctor’s degrees)。
1.学术博士学位是哲学博士(Ph.D.)或完成了其他高于硕士水平高级工作的博士学位,要求基于独创性研究准备和答辩博士论文,或者策划和实施独创性研究项目来证明自己拥有艺术的或学术的实质性成就。根据博士学位授予高校的学科设置,学术博士学位还可能包括下列或其他一些学位,如教育学博士学位(Ed.D.)、音乐学博士学位(D.M.A.)、工商管理博士学位(D.B.A.)、理学博士学位(D.Sc.)、文学博士学位(D.A.)或医学博士学位(D.M.)。
2.专业博士学位授予那些完成了专业培养计划的学生,该计划提供知识和技能教育,以满足从事一些专业岗位的许可、资格或证书的要求。该学位要求的学习时间包括专业前学习和专业学习,相当于全日制6学年。此类博士学位中的一些学位过去曾归类为第一级专业学位(FPD)。根据博士学位授予高校的学科设置,专业博士学位可能包括下列或其他一些学位,如背脊推拿博士学位(D.C./D.C.M.)、牙科博士学位(D.D.S./D.M.D.)、法律博士学位(L.L.B./J.D.)、临床医学博士学位(M.D.)、眼科博士学位(O.D.)、骨科博士学位(D.O.)、药剂博士学位(Pharm.D.)、足科博士学位(D.P.M./Pod.D./P.P.)、兽医博士学位(D.V.M.)。
3.其他博士学位包括不能满足上述学术博士学位或专业博士学位定义的博士学位。2008—2009学年授予的博士学位,按照此前沿用的统计口径,在《2010年教育统计摘要》中为67 716个,但按照新的统计口径,《2011年教育统计摘要》中及以后历年的统计数据变为154 425个,是原来数据的2.28倍。
二、美国博士学位授予高校的特征
如上所述,按照新的统计口径,美国授予博士学位的数量翻了一番还要多,“进一步凸显中美在博士总体规模上的差距”。同时,博士学位授予高校的数据也发生了改变。
(一)高校数量
尽管NCES对于博士学位授予高校的数量,在新口径下没有进行回溯调整,但通过相邻学年的数据,可以进行纵向比较。2009—2010学年,新口径下博士学位授予高校817所,比上一学年的老口径增加了80所,增幅为近40年中最高。(见图2)这既有该学年授予博士学位高校的实际增加,也有统计口径调整的结果,即一些仅授予第一级专业学位的高校开始被统计在内。
2015—2016学年,美国博士学位授予高校达981所,如果不考虑统计口径变化的因素,与1987—1988学年相比翻了一番多,年均增加19.11所。其间,除了3年之外,都是逐年增加,但增速波动明显。在1988—1989学年至1993—1994学年期间增速较慢,年均增加6.64所;而在2004—2005学年至2008—2009学年期间增速较快,年均增加33.80所,二者相差5.10倍。采用新的统计口径后,2010—2011学年至2015—2016学年,博士学位授予高校增加了164所,年均增加27.33所。
(二)高校类型
2009—2010学年,新口径下博士学位授予高校中,公立高校比上一学年增加了13所,而私立高校增加了67所,这可能与一些单一授予专业博士学位的高校,特别是教会大学纳入统计范围有关。同时,新口径对于博士学位授予高校中营利性私立高校的数量开始单独统计,2009—2010学年有37所,占到博士学位授予高校总量的4.53%;2015—2016学年,该比例又提高了2.30个百分点。在此期间,营利性私立高校授予博士学位的数量年均递增10.40%,而公立高校与非营利私立高校年均增长都不到3%,其中缘由有待进一步研究。
美国博士学位授予高校中,私立高校的比例一直较大,并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1987—1988学年占54.04%,2015—2016学年提高到65.55%。2009—2010学年至2015—2016学年期间,博士学位授予高校中,公立高校增加了48所,非营利私立高校增加86所,营利性私立高校增加30所,分别达到338所、576所和67所。
2015—2016学年,美国4 583所获得认证的高校中,有2 759所高校授予副学士学位(占60.20%),2 447所授予学士学位(占53.39%)、1 920所授予硕士学位(占41.89%)、981所授予博士学位(占21.41%)。与2009—2010学年同口径相比,副学士学位授予高校占比下降2.96个百分点,其他三类高校依次提高了0.07、1.33、3.23个百分点。
因此,美国平均每5所高校中就有2所能够授予硕士学位、有1所能够授予博士学位。同时,该学年有4年制本科高校3004所,其中每3所高校就有2所可以授予硕士学位、1所可以授予博士学位。
(三)高校规模
美国学术博士授予高校的规模差异较大。(见表2)2000年,尽管授予学术博士学位超过百人的高校仅占1/4,但却授予了3/4以上的学术博士学位,是美国学术博士教育的主要承担者。
2015—2016学年,美国授予博士学位数量排前60位的高校中,授予博士学位700个以下的4所,700~800个的15所,有27所高校授予博士学位超过1 000个。
相比较,公立高校的校均博士学位授予的扩张速度高于私立高校。这样一种变化趋势在新的统计口径下依然持续,使得公立高校与私立高校的校均授予学术博士学位数量差距进一步拉大。2009—2010学年至2015—2016学年期间,博士学位授予高校中公立高校占比进一步降低,而在此期间公立高校授予博士学位的数量反超私立高校,使得公立高校与私立高校之间,在校均授予博士学位规模方面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在新口径下,2009—2010学年,美国博士学位授予高校的校均授予博士学位为194.11个。其中,公立高校校均授予博士学位271.74个,非营利私立高校校均153.41个,营利性私立高校校均124.68个。因此,尽管该学年授予博士学位的公立高校数仅占1/3,但授予博士学位的人数却占到近一半。2015—2016学年,校均授予博士学位下降到181.31个,三类高校的校均规模均有所下降,但公立高校下降幅度较小。同时,下降的原因并非由于授予博士学位的总量减小,而是因为新增博士学位授权高校的速度高于授予博士学位的增速。
(四)高校学科
2014—2015学年,在NCES公布的授予博士学位29个学科领域中,有17个学科领域的博士学位授予高校超过百所。(见表3)
1.自然科学和新兴交叉学科领域的博士学位授予高校中,公立高校占绝大多数。另外,社会科学领域的博士学位授予高校,也以公立高校为主。
2.在健康与相关专业、法律专业与研究、哲学与宗教研究等传统专业学科领域,非营利私立高校较多,神学与宗教职业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高校几乎都集中在非营利私立高校。
3.营利性私立高校的学科领域比较有限,除了计算机与信息科学学科之外,较少涉及自然科学技术领域。
这样一个学科领域布局,人才市场需求和办学投入产出比可能是重要考量。
近年来,美国国内关于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高层次人才培养讨论热烈,有观点认为这会影响其国家安全和全球竞争力。一方面,STEM人才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有的私立高校又不太愿意开办相关学科专业,加之有的美国学生还不愿学这些学科专业,使得数量有限的毕业生中外国留学生占有较大的比例。如2015—2016学年,美国授予工学博士 10 209个,其中55.97%授予非美国公民。这又反过来会影响美国高校在STEM领域培养博士的决策。
三、比较与启示
关于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数据统计和情况调研,教育部“教育统计数据”中有一些资料。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在纪念学位制度实施30年之际公布了一批数据。王战军教授主持每年发布《中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中国研究生教育研究进展报告》,数据资料比较详实,对于开展比较研究很有帮助。
(一)比较
1.授权单位。1990年、2000年和2009年,我国博士授予高校的数量分别为199所、216所和291所,加上科研院所和党校,博士授予单位的数量分别为248个、303个和347个。因此,我国博士授予单位的数量远远低于美国同期的水平。即使不考虑第一级专业学位的因素,1990年,我国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数仅为美国的54.15%, 2009年下降到不及美国的一半。(见图3)此后,我国博士学位授权单位数量变化不大,而美国又增加了244个,增幅达到33.11%,两国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2016年,我国共有研究生培养单位793个(其中一半以上可能没有博士授予权),其中普通高校576个、科研机构217个,二者合计比美国同年博士授予高校的数量还要少183个。
从博士授权单位占比看,2009年我国普通高校 2 305所,其中博士授予高校占到12.62%,即使加上科研院所和党校,占比也只有14.70%,低于同年美国学术博士学位授予高校的占比2个百分点。近年来,伴随美国博士学位授予高校的占比超过1/5,两国间的差距还在不断拉大。
2.校均规模。1990年至2009年,我国博士授予单位的数量仅增加了99个,但授予博士学位数量增长了22.37倍,平均每个授权单位授予博士学位的数量从8.58个增加到143.22个,增长了15.69倍,证实了关于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规模增长“首先也是依靠校均规模的扩大,其次才是博士授予单位的增加”的判断,这也与我国高校扩招的路径相似。
同期,美国学术博士学位授予高校的数量增加了60.92%,而授予学术博士学位的数量增加了76.48%,校均授予博士学位的数量增幅为9.67%。2009—2010学年,新口径下,美国校均授予博士学位194.11个,校均规模高于我国。
2015年,我国有9所高校的博士毕业生超过千人,北京大学列第10位,为983人,前10所大学校均博士毕业生1 134人,同比为美国同期的69.46%。但与此同时,上述10所高校占到我国博士毕业生总量的21.08%,而同期美国授予博士学位最多的10所大学仅占9.14%,说明我国博士教育集中度较高,进一步凸显了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规模与结构的矛盾。
3.民办教育。美国有一批私立高校历史较长、实力雄厚,担起了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半边天”。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已经健康发展30多年,应认真论证民办高校培养博士的现有“短板”和存在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和做好准备。待符合标准时,建议在已经获得硕士授予权的民办高校开展试点培养博士,也可鼓励民办高校与现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联合共建博士点、联合培养博士生。
(二)启示
2019年两会期间,关于中美博士研究生教育比较的观点获得媒体报道。笔者持续介绍和讨论美国博士研究生教育,主要针对采用美国失真数据的观点而提出不同意见,希望澄清有关事实,同时提出相关建议。
1.应深入开展比较教育研究。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不能简单地以“我们不能学美国”“不能一切都与美国相比”,就不去弄清楚两国教育的异同,反而给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提供了散布的空间,甚至给照搬照抄美国的主张留下了误导的依据。
2.应增强科学研究水平。加强定量研究,用数据说话已经得到很多文献的重视。但是,由于语言的差异,一个术语翻译为另一种语言后,未必语义就相同,应仔细查看术语的定义,且不可望文生义、生搬硬套。NCES统计数据中“doctorate -granting institutions”与“institutions awarding doctor’s degrees”翻译为中文,都可以是“博士学位授予高校”,但其定义却有很大差异,二者的数值相差巨大。如仅仅满足于根据字面翻译的中文词义,进行讨论或理解,就可能出现误读误解误判误导误传误信。
3.应提高辩证思维能力。一国博士研究生教育规模,应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我国需要多少所博士学位授予高校比较合适,应该根据我国国情认真加以论证研究,不能简单地以发达国家的数据作为依据,更何况有些文献提供的数据,其可信度也值得推敲。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有世界上最大规模的科技人才队伍,也已成为高等教育规模最大的国家。当前,我国高校教师中拥有博士学位的比例只有1/4,不仅新进教师的学历不能完全保证,许多在校教师也要提高学历。同时,建设创新型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也对高层次人才提出巨大需求。建议不仅应保质保量适度扩大博士授予单位的培养规模,提高校均水平;也应坚持标准严格把关适度新增博士学位授予高校的数量,优化高等教育区域布局和均衡发展。
加快教育现代化,实现内涵式发展,博士研究生教育不能成为“短板”。应按照国家安排部署,遵循教育规律,增强“四个自信”,坚持中国特色,扩大改革开放,坚持在适度扩大博士研究生规模的同时,加快发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优化结构。同时,要下真功夫、花大气力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效益,把好入口关和出口关,严格和规范培养过程,使优质博士研究生教育成为高等教育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增强我国教育总体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做贡献。
作者:
张炜,西北工业大学党委书记、教授,陕西西安 710072;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北京 100191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19年第5期第25-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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