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提高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水平,切实维护学生、家长权益,市教委日前制定出台了《天津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中小学校使用校外配餐方式供餐,家长关心社会关注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回应,包括校外配餐企业的选择和退出,日常管理、监督共治、考核与责任追究等,进一步明晰了职责责任,明确了招标采购程序,加大了家长和社会监督、以及追责问责力度。
《办法》明确,坚持校外配餐订购自愿原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和家长订购配餐。学校使用校外配餐企业应严格遵守选取确定程序,即第一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本区校外配餐准入企业;第二步由学校、家委会成员、家长代表组成的配餐企业选取工作小组,在准入配餐企业中遴选出不少于3家备选配餐企业;第三步由本校学生家长,从备选配餐企业中,投票选定服务本校的最终配餐企业,以及最终的餐标。
《办法》规定,为中小学校提供校外配餐服务的企业应具备12项基础条件。经营异常或存在过违法行为的,以及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或者3年内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处罚的配餐企业,将被严格挡在选择名单之外。此外,《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学生及家长在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中的参与监督形式,即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家长代表可入校陪餐,可查看学校“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信号,可前往配餐企业实地抽查走访,可对学校配餐进行满意度评价等。
《办法》重申,坚持对中小学校外配餐企业“零容忍”,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在合同期内被行政处罚,在学校进行的配餐学生满意度调查中认可度低的企业,学校将毫不犹豫地进行更换,切实保障学生和家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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