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之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可以继续面向义务教育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近日,天津市教委、市民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天津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以选择依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
《通知》明确,在天津市依法设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且有意向继续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的,须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自愿重新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后,需保证现有培训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不减损,教育教学质量不下降。
《通知》要求,即日起,营利性机构应暂停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招生及收费行为。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工作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超过时限,仍未完成登记工作的,将按照国家“双减”政策规定,终止其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资格。
《通知》要求,既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也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或普通高中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营利性机构,若继续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其法人类型登记参照营利性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流程执行,并在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栏和副本备注栏中载明相应信息;若不再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办学内容,剥离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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