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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课后服务不得集体教学或“补课”
2021-09-13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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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严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违规办学或开展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开展商业推广性质的活动,不得组织开展危险性较高的活动,不得集体教学或“补课”。

  《规范》明确,课后服务主要在上学日放学后进行,一般每天不少于2小时。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地结合实际弹性确定,结束时间一般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可根据需求提供不同时长的课后服务供学生和家长选择。课后服务主要开展作业辅导和素质拓展活动,严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违规办学或开展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开展商业推广性质的活动,不得组织开展危险性较高的活动,不得集体教学或“补课”。课后服务应主要由本校教师组织实施,学校师资不足的,可聘任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士或志愿者参与,也可以引入第三方服务。

  《规范》强调,第三方服务引入须为非学科类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明确入口审核、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办法,建立退出机制。学校不得自行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引入的免费或公益性质第三方服务,不得带有任何商业推广和商业隐含元素,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规范》提出,学校应结合实际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以学期为单位编制课后服务计划,提前告知家长活动内容、费用来源、监督渠道及家校责任,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但不得强迫学生参加。学校应允许学生中途参与或退出课后服务,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活动(课程)计划。

  各地可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课后服务经费。课后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和相关人员补助,可用于聘请校外人员、社会志愿者补助、第三方服务购买等课后服务合理性、必要性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费用使用情况要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完善有关激励措施,在工作量计算、评先树优、职称评聘中予以倾斜。学校可统筹安排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弹性上下班”,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女职工、家庭负担较重职工及上班距离较远职工的关心关爱。

  对课后服务结束后仍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中学校上学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但不得讲授新课,不得分配到学科,原则上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鼓励各中小学校在周末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自习室及功能室。各地应统筹利用校内外资源力量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逐步覆盖所有有需求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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