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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校绩效工资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2020-09-1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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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教师〔2019〕6号)明确:“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教师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各地要结合职业院校承担扩招任务、职业培训的实际情况,核增绩效工资总量。教师外出参加培训的学时(学分)应核定工作量,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参考因素。”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转发山东省《关于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称,为落实《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2020年6月,山东省结合职教创新发展高地建设,积极探索绩效分配改革,将高等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额核定系数最高提高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准线的5倍,较大地提高了绩效工资总量。这一政策的出台,充分调动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有力推动了职业教育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地。

  根据指导意见,在落实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上,高等学校可根据特色发展、人才培养、人员结构和岗位类别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在核定的绩效工 资总量内自主确定收入分配办法,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的具体项 目、标准(省统一规定的除外),自主实施绩效考核,自主搞活绩效工资分配。鼓励高等学校根据二 级单位的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年度考核、成果贡献等情况,将绩效工资总量切块到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进行自主分配。高等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创收净收入,可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根据省属高等学校 年度分类考核结果,结合高等学校财政拨款、创收收入、发展需要等情况,合理调控绩效工资水平。高等学校执行自收自支事业 单位调控线,按基准线的2.3倍确定,限高线按基准线的5倍确定。 对绩效工资水平超过调控线的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征缴调节基金。高等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自主 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逐步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到2020年年底,奖励性绩效工资实际分配总 量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占比一般不低于70%。

  指导意见还对加大教学岗位绩效工资激励力度,落实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奖励绩效,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更加灵活的分配方式,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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