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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
2022-07-13 14:45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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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指导手册》,明确规定,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不得留作业;不得指使教师,以个人名义在微信群发布贩卖焦虑的宣传文稿。不得有低价营销的消费“陷阱”。

  《手册》所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经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线上线下道德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非营利性机构。

  《手册》中规定,培训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 300 平方米(不含 300 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学生人均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消防、环保、卫生健康、食品安全、应急疏散等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培训机构应在登记的培训场所开展线上线下培训活动,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组织培训。

  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线下培训应在 20:30 前结束,线上培训应在 21:00 前结束。线下培训每节课不超过 45 分钟;线上培训每节课不超过30 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 10 分钟。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线下培训班额不得超过 50 人。班次由“编码”和“授课内容”组成。“编码”由培训机构自主确定数字编码;“授课内容”命名应简洁规范,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初中二年级语文培训班”。

  培训机构应留存培训全过程视频记录。涉及线下培训的,视频保存自本期课程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30 日;涉及线上培训的,视频保存自本期课程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6 个月。

  《手册》明确,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不得留作业。

  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无任教资格,不得开课或进行招生宣传。所有教学人员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编号需在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显著位臵及网站公示。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在培训机构兼职。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 2%。

  培训机构招生宣传应在培训场所或机构网站、备案 APP 内进行,招生简章在发布前 10 日内,须向教育部门报备。招生简章应符合未成年人成长发展规律,不得存在贩卖焦虑、饥饿营销、宣扬应试导向以及各类违背商业道德的内容。培训机构不得指使教师,以个人名义在微信群发布贩卖焦虑的宣传文稿。不得有低价营销的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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