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明确提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和企业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
该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共6章、5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构建多元办学格局。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充分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通过独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三)引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持面向产业聚集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区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推动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主体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科研攻关和技术研发服务。支持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设学校实践中心、企业实践中心、公共实践中心等开放型产教融合平台,推动实践教学、社会培训、创新创业、技术研发与企业生产融通融合。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优化专业课程内容,系统化改造课程体系,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
(四)支持职业教育面向人人。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系统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专科职业教育、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鼓励普通学校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教育,推动职业学校与普通学校课程互选、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及其他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鼓励支持招收具有工作经历的职业学校毕业生,畅通一线劳动者继续学习深造的路径。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五)强化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保障。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落实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校企合作、人员招聘、岗位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完善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制度,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创造公平就业发展环境,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和企业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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