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下达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强调,要统筹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状况等因素,在辖区内区县、院校间科学分配资助名额和资金,不能简单“一刀切”。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相关学生数据及生源结构等情况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的有关规定,现核定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项目代码:Z155050000004)预算,用于落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具体预算见附件1、附件2。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起,中央财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规定的分担比例承担相关资助资金。发挥省级统筹作用,落实好国家学生资助政策,支持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并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给予适度倾斜。
二、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做到应助尽助。要统筹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状况等因素,在辖区内区县、院校间科学分配资助名额和资金,不能简单“一刀切”。
三、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对各地2020年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进行了清算,与2021年补助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于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将其直接认定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要按照教财〔2018〕16号要求,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相应资助政策。其中,对于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在高中读书期间,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各地自行扩大免学杂费范围产生的增支,由地方自行承担。
四、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一校两牌”、“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将高校国家资助政策的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各有关高校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不得随意增减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学生,并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本专科生、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研究生予以倾斜。
六、2021年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暂按2019年核定人数下达,待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核实各地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人数后,按相关政策进行清算。各省财政、教育部门和各有关高校要按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政策、直招士官资助政策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学生补偿学费、代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或给予学费资助,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此次下达的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提前部署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20〕276号)要求,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三十日内,提出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及时下达预算。
八、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区域绩效目标(附件3)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内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九、严格按照财科教〔2019〕19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对相关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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