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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学校应根据实际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
2020-04-29 14:47
陕西省教育厅
作者:
  近日,陕西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前发文明确,要严格落实有关教育收费政策,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学校应根据实际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或学期收取的住宿费,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科学计算,合理清退。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治理教育乱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属中等职业学校,石油普教管理中心,西安中学、西安小学:
  2020年4月10日,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结合陕西省开学复课实际情况,现就防疫期间学校收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规收取学费(保教费)。要严格落实有关教育收费政策,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对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的有关要求(陕教明电〔2020〕2、3号),有序组织开学复课,各级各类学校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二、合理收取住宿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各校应严格依照非营利原则合理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取标准按月平均计算,按学年收取的以10个月为平均基数,按学期收取的以5个月为平均基数,学校应根据实际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或学期收取的住宿费,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科学计算,合理清退。
  三、全力做好学生资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对防疫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有关要求(陕教财办〔2020〕7号),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用好提取的学生资助资金,通过减免学费或给予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保障其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坚决查处教育乱收费。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要根据教育收费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管理,畅通举报渠道,加大督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
  请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尽快更新本地区(本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部门相关信息(具体见附件),并将电子版于2020年5月8日(星期五)前,报送至指定电子邮箱(SXSZLB2017@126.com)。
  省教育厅财务处联系人:杜尧
  联系电话:029-88668925
  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张世飞
  联系电话:029-88668679
  陕西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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