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推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为主动灵活的教育对外开放,支持促进和规范管理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教育部联合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系统设计了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的基本规则。
《规定》着力推动办学模式创新。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是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坚定不移扩大开放,以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推进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规定》明确,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或者校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了一种新的办学模式。设立的办学机构在学校治理、学术管理、师资配备、收费制度等多方面都实行更加自主、灵活的政策。
《规定》着力推进依法依规办学。通过制度设计推进在法治轨道上办学。《规定》强调办学应当遵守中国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则,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办学机构作为中国的高等教育法人,要接受中国法律的监管。《规定》要求办学机构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规定》明确办学机构开展党群活动按照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党群活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着力强化办学质量保障。推动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办学,是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内在要求。在准入方面,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和较高的国际知名度、具有理工农医类方面的学科优势、毕业生具有较高的就业质量和良好的业内评价。在培养方面,规定境外高等教育机构按照不低于本机构的教师配备标准选派或者招聘足够数量的教师到办学机构任教,鼓励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鼓励办学机构和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互派学生、互认学分。在监管方面,规定办学机构应当建立办学质量保障制度,向社会公开其办学情况,向主管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接受主管机关依法组织的办学质量评估,保障办学质量。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海南省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根据实践发展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海南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培养更多具有国际视野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教育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政法〔2023〕5号
教育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海南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促进和规范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教育部联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2日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和规范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独立设置的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实施理工农医类学科专业教育的学校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区(以下称办学机构),适用本规定。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质量优先、依法管理、鼓励发展的方针。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应当遵守中国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则,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和较高的国际知名度;
(二)具有理工农医类方面的学科优势;
(三)毕业生具有较高的就业质量和良好的业内评价。
第五条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办学。
第六条 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制定办学的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办学机构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立办学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引领和辐射区域高等教育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办学机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
确有必要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办学机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办学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正式设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条 申请筹备设立办学机构,应当提交筹备设立的申办报告、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与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办学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办学协议、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优质资源投入情况、办学资金资产情况等材料。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办学机构,需获得其所属国(地区)政府批准的,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正式设立办学机构,应当提交正式设立的申办报告、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与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办学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办学协议、机构章程、校舍和设施设备及办学资金资产情况、教育教学安排、决策机构组成、教学和管理人员情况等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筹备设立或者正式设立办学机构的申请后,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并提供咨询意见,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筹备设立的,颁发筹备设立批准书;批准正式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办学机构取得办学许可后,依法进行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 设立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的师资、设施设备等高于该标准的,按照境外高等教育机构的标准执行。
情况特殊的,校园占地面积可以适当低于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但应当能够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
第十五条 办学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办学机构名称应当反映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
第十六条 办学机构应当设立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办学中的重大事项。
决策机构由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代表,办学机构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中国境内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土地、校舍、资金等资源参与办学的,可以委派代表参加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办学机构的校长负责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承担本机构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并担任本机构法定代表人。
校长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具备履行职责的相应能力和水平;可以由境外高等教育机构选派,也可以由决策机构组织遴选。
校长每年在中国居留应当不少于6个月。
第十八条 办学机构依据章程自主办学,可以参照境外高等教育机构的政策,建立学术管理制度和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十九条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机构的教师配备标准选派或者招聘足够数量的教师到办学机构任教,其中选派的教师应当达到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办学协议中确定。
办学机构聘任和管理外籍教师按照国家关于外籍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籍教师和其他外籍人员出入境、居留、子女入学、专业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便利。
第二十条 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办学机构可以通过与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共享课程、购买优质在线课程等方式开展前款规定的课程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鼓励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
办学机构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关于高等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开设一定比例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办学机构可以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招生标准应当不低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同类专业在其所属国(地区)的标准。
鼓励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
第二十四条 办学机构颁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学业证书的,应当与该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地区)颁发证书相同,并在该国(地区)获得承认。
办学机构按国家统一招生政策录取的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学籍学历。
鼓励办学机构和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互派学生、互认学分。
第二十五条 办学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社会需求等因素,参照境外高等教育机构的标准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等制度。
办学机构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办学机构应当建立办学质量保障制度。
办学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办学情况。
办学机构应当向主管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接受主管机关依法组织的办学质量评估。
第二十八条 办学机构开展党群活动按照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党群活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办学机构变更住所、名称、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等事项或终止办学的,应当由决策机构作出决议,报审批机关审批或备案。
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1.问:请简单介绍一下制定《规定》的依据和主要考虑?
答: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允许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办学。2021年6月全国人大公布施行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推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为主动灵活的教育对外开放,支持促进和规范管理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教育部联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对标对表中央决策部署和法律规定,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结合改革实践需要,研究制定了《规定》,以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联合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2.问:如何理解《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规定》适用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实施理工农医类学科专业教育的学校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区(以下称办学机构)的办学活动,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从举办主体看,办学机构的举办者限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独立设置的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从机构形式看,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办学学科类别看,限于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四个学科中一个或多个学科。
3.问: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需要遵循什么方针?
答:《规定》明确,对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质量优先、依法管理、鼓励发展的方针。第一,扩大开放。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推动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是促进教育对外开放、提升我国教育影响力的重要举措。要扩大开放力度,拓展开放领域,丰富开放形式,以高水平开放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第二,质量优先。要把好入口质量关,引进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和较高的国际知名度、具有理工农医类方面的学科优势、毕业生具有较高的就业质量和良好的业内评价。要把好教育教学质量关,明确对办学投入、师资配备、教材选用等方面的要求,加强质量评估,推动提高办学质量。第三,依法管理。要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及教育法律法规,对办学行为进行依法管理,依法保障办学机构的自主权。办学机构也要遵守中国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则,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鼓励发展。要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推动办学机构高质量发展。要加强办学总体统筹规划,按照“成熟一个引进一个、引进一个办好一个”的原则推进办学活动,避免一哄而上、无序发展。
4.问: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和以往的中外合作办学有哪些区别?
答: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是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之外的新探索。与既有的中外合作办学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举办主体。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不需要中方教育机构共同参与举办,但中国境内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提供土地、校舍、资金等资源参与办学。二是办学层次。办学机构限于实施理工农医类学科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确有必要的可实施专科教育。三是学校治理。在决策机构人员构成、招生、教学、学术治理等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性。
5.问: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办学能够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所设立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到中国法律保护。办学机构除了享受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规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优惠政策。一是学校进口自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享受“零关税”政策,与学校一起来海南的合作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还有高端人才15%的个人所得税上限。二是外籍人士居留更加便利,海南逐步实施更大范围适用免签入境政策(目前实行59国免签入境),逐步延长免签停留时间,对外籍人员赴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外籍教师及工作人员在海南工作、居留、生活更加便利。三是海南按照现有政策,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高校在科学研究、机构设置、人才引进及其子女配偶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障、购房购车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同时,海南自由贸易港还将根据法律授权,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海南真诚地欢迎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到海南办学,共享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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