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深入贯彻中央“双减”政策,深化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遵循了“双减”和机构治理需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总体原则。人力资源管理和用工规制是决定机构教育方向、培训质量和运行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抓住这个“牛鼻子”,强化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势必能有效推进机构治理,增进“双减”政策效果。
《办法》以问题为导向,强化了三个方面的规制。
首先,严格准入门槛。不仅校外培训机构设置需要提高准入标准,其从业人员也需要提高准入资质。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非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不仅如此,《办法》还规定,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从业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这对解决校外培训机构鱼龙混杂、机构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培训质量难以保障、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等问题,开出了管用的“药方”,扎紧了制度的“笼子”。
其二,规范用工管理。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上的法律责任,进而保证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是此次《办法》中的重要创新手段。《办法》明确了《劳动合同法》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适用,对于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情况,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企业义务,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通过这些规定保障教育行为的稳定与可预期,也对机构和从业人员两大主体同时强化了法律约束。《办法》还列出了十一种负面行为清单,划定了校外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禁区。同时,《办法》格外强调培训,不仅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对初次招用人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政策文件要求的岗位培训,而且要求机构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各方面,以便提高从业人员的教育教研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
其三,强化监督检查。为了突出教育的公共属性,《办法》针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一方面需要接受家长的监督。《办法》明确规定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应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这一规定可以使得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师资力量的真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教育水平进行客观评估和理性选择。另一方面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检查。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机构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还专门实施惩戒措施,尤其是建立全国统一监管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将有力震慑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家长和未成年人权益。
总之,《办法》的出台是基于校外培训供给端推出的重要改革措施,通过对症下药、辨证施治,规范机构用工管理,提高机构设立和准入门槛,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不仅可以淘汰一批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还可以促进从业人员规范化和职业化,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最终能够有力促进校外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乱象基本消除、校外培训热度逐步降温等“双减”目标的达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委书记 刘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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