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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教育部印发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
2021-06-25 10:05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特别是不少在校学生被蛊利用向不法人员提供个人“两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为加强警示教育,努力为在校学生营造更加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编写了5个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涂某通、万某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涂某通,1998年8月出生,系某大学在校学生。

  万某玲,1998年9月出生,作案时系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案发时系某医院员工。

  2018年起,涂某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2018年,涂某通与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涂某通先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玲帮助其收购银行卡。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玲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涂某通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玲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20年11月3日,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以涂某通、万某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同年12月3日,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涂某通、万某玲提起公诉。鉴于万某玲犯罪时系在校大学生,因找兼职误入歧途而收购、贩卖银行卡,主动认罪认罚,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涂某通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也不供述银行卡销售去向、获利数额等情况。2020年12月3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某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涂某通、万某玲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

  针对在校大学生违法收购、贩卖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学校所在地检察院,向涉案学生所在高校制发检察建议,提示在校学生涉“两卡”违法犯罪风险。相关学校积极开展法治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加强对全校学生的教育引导。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还会同本辖区内学校开展“断卡”宣传进校园活动,将包括本案在内的多个真实案例纳入宣讲;制作“断卡”普法小漫画进行推送宣传,着力提高在校学生学法懂法、遵法守法的意识。

  四、典型意义

  从近年来的办案情况看,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出售“两卡”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以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信息流和资金链。

  工作中发现,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已成为非法买卖“两卡”的重要群体之一。在利益诱惑面前,有的学生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贩卡,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商”。本案被告人即是这样的“卡商”,他们不仅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还在学校里招揽同学出售银行卡。这些银行卡经过层层周转,落入到诈骗人员等犯罪分子手中,用于流转非法资金,危害不容小觑。对于从“工具人”转变为“卡商”的在校学生,应当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在校学生涉电信网络诈骗以及“两卡”犯罪风险点,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要加强以案释法,深入校园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对于案件相对多发的学校,要共同研究加强教育管理的意见,提升在校学生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避免成为犯罪“工具人”。办案地和学校所在地检察机关要加强沟通衔接,及时通报情况,积极提供协助,共同推动做好社会治理工作。

案例2 郭某凯、刘某学、耿某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郭某凯,1997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刘某学,1999年5月出生,系某学院在校学生。

  耿某雲,2000年6月出生,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2020年8月,刘某学办理休学手续后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打工,在网上看到收购手机卡的信息后,办理多张手机卡出售给郭某凯所在的贩卡团伙。后为尽快挣钱,刘某学主动加入该团伙成为“收卡人”。该团伙长期在北京、石家庄等地收购手机卡,贩卖给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使用。经统计,郭某凯通过自己及其下线收购、贩卖手机卡3700张,获利人民币5.7万余元;刘某学收购、贩卖手机卡871张,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2020年8月23日,耿某雲在微信兼职群内看到郭某凯团伙发布的收购手机卡信息后,用自己身份证办理9张手机卡并按照郭某凯要求交给刘某学,由刘某学验卡、拍照后通过快递寄出,耿某雲获利人民币450元。其中一张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河北省井陉县一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35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20年10月9日和11月1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公安局以郭某凯、刘某学、耿某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批准逮捕。井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郭某凯、刘某学,不批准逮捕耿某雲。2021年3月10日,井陉县公安局对耿某雲终止侦查,进行训诫。同年3月25日,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对耿某雲作出惩戒决定,2年内停止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个手机号码。

  2020年12月15日,井陉县公安局以郭某凯、刘某学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2021年1月12日,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郭某凯、刘某学提起公诉。2021年3月16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郭某凯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某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郭某凯、刘某学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刘某学所在学校制发检察建议,提示校方加强学生网络法治教育、严格日常管理,积极推动形成预防网络犯罪检校合力。校方高度重视,根据检察建议内容,立即下发通知,要求各系部、任课教师、辅导员强化对学生(包括因休学、实习等原因暂时不在学校的学生)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动态;结合案例情况,完善思想政治、法律常识公共课程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积极对接当地司法机关,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通过张贴海报、开展讲座、组织公开课等方式,推动法治教育走深走实。

  四、典型意义

  当前,手机卡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工具。随着网络实名制要求的落实,办理银行卡、注册网络账号等基本都需要绑定实名制手机卡。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非法收购他人手机卡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绕过实名制监管要求,成为网络黑灰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收购、贩卖他人手机卡的“卡头”“卡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需要同步进行信用惩戒,强化教育管理。

  在深入推进“断卡”行动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好行政和刑事措施,加强行刑衔接,多管齐下,实现罚当其罪,发挥综合效应。对于涉案情节较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要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及时给予惩戒。既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受到警示教育;也向社会传递依法从严惩治涉“两卡”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势头的立场,推动社会共治。

  教育部门和大中专、高职院校,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关心、关怀、关爱。对于休学和因各种原因未在校学生,密切与家长、学生、实习单位的沟通,详细了解休学原因、生活近况、工作实习情况等,共同加强对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

案例3 吴某豪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吴某豪等9人,2000年至2001年出生,分别系某高校或中专在校学生。

  候某,1993年出生,无固定职业。

  杨某辉,1993年出生,某网络公司员工。

  2019年10月至12月,候某、杨某辉伙同他人,通过在朋友圈发布付费交友的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扫描二维码付款,并利用事先植入的“百倍跳转”软件,将实际扣款金额扩增至百倍,以此方式实施诈骗。为便于接收、转移赃款,杨某辉以人民币6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他人成套银行卡资料(含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手机号),用于注册微信商户号,并生成收款二维码,供诈骗团伙使用。其中,吴某豪等9人向杨某辉各出售一套银行卡资料。被害人扫描候某提供的二维码付款后,资金转入对应的微信商户号,并根据后台设置于次日凌晨自动转入该商户号绑定的吴某豪等人的银行账户内。

  吴某豪等9人明知本人银行账户内转入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仍按照杨某辉的要求通过手机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转移诈骗资金分别为人民币2.45万元至29.16万元不等。

  二、诉讼过程

  2020年3月19日、6月30日,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分别以候某、杨某辉涉嫌诈骗罪,吴某豪等9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起诉。同年8月3日,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候某、杨某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吴某豪等9人提起公诉。2020年9月14日,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候某、杨某辉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和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和二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吴某豪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各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

  在办案过程中,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涉案学生所在的外省学校加强联系,共同开展协同帮教等工作,通过了解学生在校表现材料、安排心理辅导老师谈心谈话等方式,对涉案学生行为危害、悔罪表现、能否继续接受教育等情况进行评估。同时,校方还制定罪错学生后续在校学习监督管理预案,并向当地教育部门汇报。最终,经三方反复沟通和教育部门同意后,所在学校对其中7名涉案学生保留学籍,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目前,有3名涉案中专生顺利升为大专生。

  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持续加强与校方跨省联系,通过微信公众号云分享“两卡”犯罪典型案例及“反诈”主题宣传视频等素材。同时,面向本地多所大学、高中近万名师生开展以防范“两卡”犯罪为主题的“开学第一课”宣讲活动,通过搭建检校协作平台,形成了“打击-协作-预防-宣传”于一体的社会综治型办案机制。

  四、典型意义

  从“断卡”行动情况看,犯罪分子大量收购银行卡、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用于接收、转移赃款,绕过金融监管,导致诈骗资金迅速流转、拆解、混同,极大地增加了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的难度,社会危害巨大。对于非法出租、出售包括银行卡在内的“两卡”行为,检察机关要坚持源头打击、全链条惩治。既要依法打击涉“两卡”犯罪行为,又要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努力铲除整个犯罪链条。

  对于涉“两卡”违法犯罪的在校学生,检察机关要坚持惩治与挽救相结合,全面、准确评价起诉必要性,依法、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依法需要提起公诉,但被告人具有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的,可以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要注重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相关学校要加强沟通联系,根据涉案学生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在校一贯表现等情况,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犯罪情节较轻的涉案学生以继续留校完成学业的机会。同时,加强思想工作和批评教育,使其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努力成为合格守法公民。

案例4 许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起诉案

  一、基本案情

  许某,2001年3月出生,系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

  2020年6月,许某高考后为寻找暑期兼职,联系朋友程某(另案处理)帮忙介绍工作,程某介绍许某办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每张卡价格人民币100元。许某按程某要求先自行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后在程某带领下在7家银行各办理了1张银行卡,并将上述7张银行卡和手机卡交给程某,程某向许某转账人民币200元(另有人民币500元尚未实际支付)。交付银行卡后,程某告知许某银行卡系用于为他人转移赃款。许某为了赚钱,未采取补救措施。经查,上述7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20年10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公安局以许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到许某所在学校调取相关资料。当地教育部门积极配合,提供了许某的在校证明和日常表现。经工作了解,许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其他前科劣迹。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2020年11月11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收卡人程某因涉嫌其他犯罪事实被另案处理。

  三、教育治理

  结合本案办理,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到许某所在高中及相关学校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和防范“两卡”犯罪宣讲。通过检察官讲述典型案例、揭示犯罪手法,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当地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高度重视,积极提供宣讲平台,加强检校合作,共同将“保护学生权益、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落实到日常教学管理中。

  四、典型意义

  实践中,在校学生容易被贩卡团伙拉拢、利诱,成为犯罪“工具人”。这之中,有的由于不正确的消费观、价值观,为了金钱利益,非法开办、出售“两卡”;有的在寻找实习机会、社会兼职过程中,由于法治观念淡薄,被犯罪团伙所利用,步入犯罪陷阱;有的交友不慎、识人不明,在所谓“朋友”“老乡”的引诱、教唆下出租、出售“两卡”。

  办理涉“两卡”案件,对涉案学生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相关学校的沟通联系,充分了解其学习情况、在校表现,是否具有帮教条件,综合评判起诉必要性。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会同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加强教育管理,帮助学生迷途知返、走上正途。

  要坚持预防为先的理念,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相关学校要共同深入推动反电信网络诈骗和防范“两卡”违法犯罪校园宣传活动,发挥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防止在校学生成为犯罪“工具人”。

案例5 郭某、张某诈骗不起诉案

  一、基本案情

  郭某,2000年6月出生,系某师范学校在校学生。

  张某,2000年1月出生,系某师范学校在校学生。

  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1994年至2001年出生,均无固定职业。

  2019年10月至12月,赵某强、丁某注册“古宝在线”“兴源在线”微信公众号,伙同邵某飞、郭某立,冒充古玩交易平台,以帮助被害人出售古董收藏品,需要缴纳“平台入驻费”“专家评估费”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招募郭某、张某等人作为财务人员提供微信二维码收取诈骗资金。郭某、张某明知郭某立等人从事诈骗犯罪,仍然按照授意将微信昵称和头像改为与诈骗平台同名的“古宝在线”,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收取诈骗资金。郭某、张某收款后,立即将被害人拉黑,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全额转账给郭某立,郭某立给予郭某、张某每笔转账10元到30元不等的提成。

  经查,郭某、张某参与诈骗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6万余元和5800元。

  二、诉讼过程

  2020年1月15日,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以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郭某、张某等6人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月22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等4人批准逮捕。鉴于郭某、张某系在校大学生,参与诈骗犯罪数额不大,获利较少,有自首情节,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主动联系二人所在的外省学校,开展社会危险性评估。综合二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以及在校表现、校方帮教等因素,依法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考虑到郭某、张某二人生活、学习均在外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太仓市公安局与当地公安机关、社区及所在学校建立联系,采用远程视频、微信、电话等方式加强日常沟通,了解二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2020年3月20日,太仓市公安局以诈骗罪对赵某强等6人移送起诉。2020年6月20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等4人提起公诉。鉴于郭某、张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并认罪悔罪,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8月17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各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在校大学生提供收款二维码参与诈骗犯罪的问题,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向涉案学生所在学校发出《风险提示函》,提醒学校加强学生兼职就业风险防范教育,提高学生辨别防范能力。该校以此案为契机,针对风险提示内容,通过开展主题班会、全校学生大会、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太仓市人民检察院积极通过法治进课堂、模拟法庭等举措,在本地学校开展以案释法,提升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郭某、张某被不起诉后,二人已顺利毕业走上工作岗位。

  四、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要贯彻“少捕慎押”理念,全面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对于学校和居住地不在本地的学生,要加强与所在学校联系,综合评估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因素,充分考虑所在学校、社区管理教育能力,从能够保障诉讼办案、有利于学生完成学业的角度出发,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依法不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保持与涉案学生所在学校、居住社区和家长的联系,跟踪了解学生日常表现。相关学校和学生家长要共同承担起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教育挽救,促使涉案学生真诚悔过,督促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兼职就业的教育引导,规范学校内的兼职就业活动,及时提示风险,帮助学生提高辨别违法犯罪的能力,防止在兼职就业过程中落入违法犯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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