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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三部门联合发文: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2021-06-09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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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7日,江西省教育厅联合省发改委、省市监局就上述问题发布《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今年秋季开学起,民办学校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需征求三方意见,各级教育、发改部门按规定引导学校合理定价。

  《通知》指出,此次规范的民办学校为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普惠性幼儿园除外。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相关程序前收费政策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通知》所规范的民办学校是指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普惠性幼儿园除外。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相关程序前收费政策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通知》要求,2021年秋季开学起,各民办学校以本校2020年秋季学期收费项目及标准为基础,需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以及首次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民办学校,应征求各方意见、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履行告知手续。

  民办学校要将新增项目和提高标准的方案、或首次制定收费标准方案、理由、学校近年来收支情况等内容在学校网站或公众媒体上公示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其中,新增项目和提高标准的民办学校公示近2年学费、住宿费收支情况;新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学校预估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对新增项目和提高标准的方案、或首次制定收费标准方案、理由、承诺提供的教育服务、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等内容,民办学校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邀请学校所在地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有入学意愿的学生家长代表等参会进行讨论,并听取意见建议。同时,民办学校要按照隶属关系书面征求当地教育、发改、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建议。

  民办学校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对于设立收费项目不合理、标准涨幅过大的,各级教育、发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进行成本调查或监审,引导学校合理定价。

  《通知》规定,民办学校收费应在招生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首页、公示栏等公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学费标准方面要承诺师资情况、教学计划和服务项目等;住宿费标准方面要列出宿舍面积和相关水电、卫生间、冷暖、网络设备以及住宿人数等。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应当和收费标准一并公示。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生在同一学段内自入学至毕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高。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学校应保持学费、住宿费标准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每次上调幅度不宜过大。调整后的学费、住宿费原则上至少执行2年。

  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学校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严禁举办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确定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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