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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实行高校学分制收费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2020-07-09 17:44
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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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发改委印发通知,就《山东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时间为7月9日至15日。

  《暂行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等学校本专科教育的学分制收费管理。学分制收费是高校实行弹性学制教学,按实际修读的年限及课程学分向学生收取的学费。高校学分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暂行办法》还对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行为规范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山东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高校学费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专科教育的学分制收费管理。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是高校实行弹性学制教学,按实际修读的年限及课程学分向学生收取的学费。高校学分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 专业注册学费是学校对学生进行专业学习实施学籍、教学等管理收取的基础费用。

  第七条 专业注册学费一般实行同校同学费标准专业类别收费标准一致,具体收费标准按不低于本专业学费总额的30%确定。

  第八条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计收。高校在每学年初向学生收取专业注册学费,为学生办理专业注册手续,授予学生本学年选课资格。

  第九条 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条 学分学费是学生选择修读课程所需缴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学分学费一般实行同校同学费标准专业类别收费标准一致。

  第十二条 学分学费按学期计收,实行先选课后缴费。学校根据每学期学生选课情况,按照所对应的学分数与收费标准,在学生完成选课后即时收取。

  第十三条 学生按照实际修读课程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毕业学分缴纳的学费总额,不超过学分制学年学费标准与基本修业年限乘积。

  第十五条 基本毕业学分数按学校公布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六条 执行优化专业比价关系收费政策的专业,其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同比上浮或下调。合堂课程学分学费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收取。

  第十七条 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应向省教育部门提出学分制收费改革申请。学分制收费改革申请应包括学分制教学改革试行情况、学分制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内容,学分制收费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辅修双学位、双专业及专业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毕业生修读第二学士学位参照相应本科生收取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补考仍不合格或成绩不满意申请重修的,缴纳重修课程学分学费。

  第二十条 学分学费应实行一学期一结算,学校根据学生所修课程学分情况,于每学期末或下学期初对学生缴费情况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在新生入学时,向学生公布专业培养方案及基本毕业学分情况。

  专业培养方案及基本毕业学分在培养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公益性、社会实践性课程不得收取学分学费。

  第二十二条 高校对学分制收费事项调整应广泛征求意见,向学生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及毕业学分调整情况,做好宣传解释。

  学分制收费事项调整应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重大事项调整须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专业注册学费。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办理完成退学手续后即时退费。已缴纳学分费用但未修完的课程,按照课程学分及收费标准全部退还学分收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军、休学的,按照退学规定退还相关费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复学后按照该生就读年级学费标准缴纳。

  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学分制收费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学分学费标准,以及专业培养方案、基本毕业学分等内容。

  专业培养方案、基本毕业收费学分及相关收费政策调整的,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开展学分制教学或学分制收费管理不规范的,省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将责令学校停止实施学分制收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贯通培养转段教育学费由学校根据教学实际自主确定收费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 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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