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推动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近日,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培训合同》)。
校外培训机构“退费难”“维权难”问题由来已久,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规收费、卷钱“跑路”等现象屡屡被报道。而这与该行业“预付费”的消费模式不无关系。
对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8月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培训机构在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但据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观察,仍有培训机构打“擦边球”,违规收费,比如把一年的培训费用分为4份合同,每份合同收取不超过3个月的费用;还有的学员家长则在培训机构打折优惠的蛊惑下,配合培训机构的违规操作。
“合同不规范、培训机构与培训者的权利义务不清晰,以及培训机构单方面提出‘霸王条款’,并利用家长维权意识不强的特点,引诱家长签订违反有关国家规范培训机构规定的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在熊丙奇看来,这是导致培训者与培训机构纠纷不断的重要原因,而当培训者想依据合同维权时,才发现合同本身有漏洞或机构设置的“陷阱”,于是“维权难”。
熊丙奇认为,《培训合同》的印发可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据悉,在此之前,广东省、浙江省宁波市等地已尝试制定合同范本,来规范培训方式、培训收费等。而此次两部门印发的《培训合同》是该行业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共十一条,充分考虑了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涵盖了培训项目、培训要求、争议处理等内容,尤其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作为市场主体,培训机构与家长之间的纠纷,最终仍然需要以合同为依据的合法渠道解决,合同就成了确保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深化法治是规范校外培训的有效方略,而《培训合同》是朝着深化法治方向进行的探索,对于规范培训服务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董圣足认为,从家长或学生的角度来看,这次《培训合同》的制定及发布,对处于交易优势地位的培训机构权利加以了适当规范,有利于防止部分培训机构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学员责任、排除学员主要权利、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等情况发生。同时这对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有力保护。当发生纠纷时,培训机构可以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依法处置相关争议事项,从而有效抵御一些非理性过度维权行为可能会给自身利益带来的损害。
“由于推行示范文本是一种柔性的行政指导行为,监管者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推行一份既没有不利于合同双方、也没有不利于第三方的合同,以供签订合同的主体参照适用,这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对奸者抑制、对愚者提点、对互相勾结利己损人者事先规制’的政策目标,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一种新导向。”在董圣足看来,示范文本的印发较为谨慎、恰切地处理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问题,展示了法治政府、有限政府、服务政府的姿态。
储朝晖也认为,近年来,依法治教、校内外统筹的改革策略越来越清晰和坚定。此次政府部门给培训机构制定示范文本,又在深化法治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今后还要坚持系统治理的既定路径,继续深入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深化对教育评价体制机制的改革,减少对考分的依赖程度才能让家长减少对培训过度功利的期待,才能减少培训机构培训内容越界;引导培训机构在内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在整体上形成更加完善的法治化市场体系,才能创设一个各类主体有恒心的自律环境。
但这个过程中,储朝晖表示,不能仅有行政部门的行动,更需要相关当事人积极参与,多方同时推进才可能更好发挥示范文本的期待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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