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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9-08-22 17:37
教育部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19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教育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提高教育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高质量的统计保障。现就各地切实做好2019年教育事业统计各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制度落地

  2019年是教育统计制度落实年,各地要坚持把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和各类统计法律法规摆在重要位置,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举措,强化制度落地;要认真总结《规定》施行一年来,各地在贯彻落地制度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还未能落实的任务,要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规定》落地的时间表、路线图。

  为不断适应教育发展,紧密回应社会关切,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2019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

  二、强化人员培训

  各地要充分认识培训工作“先手棋”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本地区教育事业统计培训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好省、市、县、校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扎实推进;培训资源要向基层倾斜,对于新上岗的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把握好不同群体的培训需求。

  三、强化质量监管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各地要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监管工作,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完善数据质量自查、抽查、互查等核查机制;核查工作要结合教育事业统计数据采集、填报、汇总、审核等“全流程”工作链条,注重方法,融入日常,多为基层解决问题,不给基层增添负担。

  四、强化统计服务

  各地要加大在教育统计分析服务方面的投入和力量,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研究,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推动数据公开,逐步实现分市、分县数据发布,更好服务社会公众和学术研究;进一步丰富统计服务产品,推出更多高水平的教育统计分析成果;配合做好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教育事业发展成就宣传工作,更好地提升教育统计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五、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党对教育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 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中央文件精神,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领导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好本地教育统计工作,确保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条件保障到位。

  六、强化自身建设

  教育统计战线要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宝贵契机,把开展主题教育与做好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两不误、两促进”,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通起来,不断增强改革创新动力,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努力在加强教育统计机构党的政治建设、深化教育统计改革创新、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提升基层教育统计干部队伍素质等方面取得新成效,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七、具体要求

  1.新修订的2019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涉及教育事业统计的相关标准、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培训课件已上传至“中国教育统计网”(http://www.stats.edu.cn),请各地自行下载使用。

  2.各地要严格学校(机构)代码的管理,新建、撤销、合并学校(附设班),变更学校名称、举办者、办学类型等关键属性,须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正式文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审核;于2019年9月10日前完成省级学校(机构)代码审核上报,9月10日后,各地确有变动情况,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来文说明。

  3.请各地于2019年10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规定》的总结材料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材料电子版使用电子邮箱报送,纸质版加盖公章后邮寄报送。

  联 系 人:靳振华 010-66097591

  电子邮件:tjc@moe.edu.cn

  邮政编码:100816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附件:2019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修订主要内容

  一、基础教育

  1.“基础基214特殊教育班数”和“基础基315特殊教育学生数”两张表,增加“学前教育阶段”指标项。

  2.“基础基331中小学、特殊教育学生变动情况”表,增加“幼儿园”指标项及“女”和“少数民族”指标分类项,表中其他编号顺延,变更表名,增加相应填报说明。

  3.“基础基341在校生其他情况”表,取消“港澳台”指标项,增加“香港”“澳门”“台湾”指标项,表中其他编号顺延。

  4.“基础基411幼儿园教职工”表,将“保健医”修订为“卫生保健人员”,指标解释不变,增加相应填报说明。

  5.“基础基411幼儿园教职工”“基础基412中小学教职工”“基础基413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等三张表,将“编制人员”修订为“在编人员”,增加相应填报说明。

  6.“基础基4211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分学历、分专业技术职务”“基础基422中小学专任教师分专业技术职务、分年龄”“基础基425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分学历、分专业技术职务”等三张表,修订“中小学教师职称”相关内容,具体为: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

  7.“基础基431中小学、特殊教育专任教师变动情况”表,增加“幼儿园”指标项及“女”指标分类项,表中其他编号顺延,变更表名。

  8.“基础基4411教职工其他情况”和“基础基4412专任教师其他情况”两张表,增加“香港”“澳门”“台湾”指标项,表中其他编号顺延。

  二、中等职业教育

  1.“中职基322招生、在校生来源情况”表,取消“港澳台侨”指标项,增加“香港”“澳门”“台湾”“华侨”指标项,表中其他编号顺延。

  2.“中职基342在校生中其他情况”和“中职基441教职工其他情况”两张表,取消“港澳台”指标项,增加“香港”“澳门”“台湾”指标项,表中其他编号顺延。

  三、高等教育

  1.“高基312普通本科分专业学生数”表,修改“第二学士学位填报说明”。

  2.“高基312普通本科分专业学生数”表,增加“对口招收中职生”指标项,增加相应填报说明。

  3.“高基317硕士研究生分专业(领域)学生数”和“高基318博士研究生分专业(领域)学生数”两张表,取消“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筹经费”指标项,修改相应填报说明。

  4.“高基317硕士研究生分专业(领域)学生数”和“高基318博士研究生分专业(领域)学生数”两张表,增加“专项招生计划”指标分类项,增加相应填报说明。

  5.“高基322招生、在校生来源情况”“高基941普通专科生、普通预科生录取来源情况”“高基942普通本科生、普通预科生录取来源情况”“高基943普通专科生、普通预科生招生来源情况”“高基944普通本科生、普通预科生招生来源情况”等五张表,取消“港澳台侨”指标项,增加“香港”“澳门”“台湾”“华侨”指标项,表中其他编号顺延。

  6.“高基341在校生其他情况”和“高基461教职工其他情况”两张表,取消“港澳台”指标项,增加“香港”“澳门”“台湾”指标项,表中其他编号顺延。

  7.“高基942 普通本科生、普通预科生录取来源情况”和“ 高基944普通本科生、普通预科生招生来源情况”两张表,取消“第二学士学位”指标项。

  8.“高基942普通本科生、普通预科生录取来源情况”和“高基944普通本科生、普通预科生招生来源情况”两张表,取消“农村”指标项,增加“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指标项,表中其他编号顺延,修改相应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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