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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我国本科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历史、现状与展望
2019-07-24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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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双重产物。中外合作办学以服务国家发展大局、服务学生发展为根本宗旨,不仅加快了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还拓宽了我国高等教育筹资渠道,培养了大批国际化专业人才。在新时代,提质增效、特色发展是中外合作办学的核心任务。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一带一路”;高等教育国际化

  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公办本科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体”,而中外合作办学与民办本科则是我国本科高等教育的“两翼”。我国本科中外合作办学从晚清至今已有140余年历史,回顾历史,梳理现状,展望未来,对新时代我国本科中外合作办学的科学发展大有裨益。

  我国本科中外合作办学的历史回顾

  中外合作办学在晚清就已出现,140余年来,中外合作办学的数量、规模、性质、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并取得了一定成就。在此,本文将中外合作办学的历史发展脉络梳理如下。

  1.萌芽发展阶段(晚清-民国时期)

  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历史可上溯到清朝末年创立的格致书院。1876年,英国驻沪领事麦华佗(W. H. Medhurst)倡议并与沪上士绅合作创办格致书院,该书院实行董事会管理制度,在办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均以“西学”为原本,实行中外合作办学,开中国近代新式高等教育之先河。继格致书院之后,晚清中外合作办学的著名机构还有圣约翰书院、广州格致书院、德文医学堂、青岛特别高等专门学堂等。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中外合作办学通过三种途径继续发展,一是将原有的书院或学堂发展为高校,如圣约翰书院发展成圣约翰大学、德文医学堂发展为同济大学等;二是建立一批教会高校,如1919年建立的燕京大学、1927年升格的辅仁大学等;三是新建一批中外合作高校,如1915年成立的河南福中矿务学堂、1920年成立的中法大学等。这一时期的中外合作办学,不但数量少、规模小,而且教育主权由外方把持。

  2.探索发展阶段(1949-1977年)

  新中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开始于1949年原苏联援建中国航校。同年10月,原苏联派出了以巴季茨基为首的974名航空专家,全部参与到我国最初6所航校的建设中。从各个角度审视,原苏联援建中国航校都是名副其实的中外合作办学。从合作办学主体来看,原苏联茹科夫斯基空军工程学院、红旗空军学院等与我国6所航校开展合作办学;从合作办学地域来看,在我国境内建立高校;从教学过程来看,苏联专家全程参与我国6所航校的选址、制订教学计划、亲自授课、编写教材、实习指导乃至空战指导等系列活动;从人才培养来看,培养空军及相关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从合作办学效果来看,不但引进了我国急需的空军先进器材、空战技术、先进战机,而且为我国培养了一大批空军及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并直接投入抗美援朝“实战”,使我国快速跨入世界空军强国之列。

  新中国成立伊始,中苏合作办学还有1949年筹建的大连海校、1950年筹建的海军联合学校和中国人民大学、1951年复校的哈尔滨工业大学等。原苏联援建中国航校和其他高校属于典型的中外合作办学,其重大启示在于:中外合作办学应立足于“国家所需”,合作项目对我国相关行业、产业起重大推动作用。

  3.恢复发展阶段(1978-2000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步入了“复苏”阶段。1979年至1980年,我国政府与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先后签订了“加强部分重点大学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4个项目,这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开展的第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985年,天津财经学院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合作举办中国MBA培训班,成为改革开放后我国高校与国外高校之间第一个合作办学项目。1986年,南京大学与约翰·霍普金森大学合作共建的“中美文化研究中心”是改革开放后我国高校与国外高校之间第一个合作办学机构。

  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逐渐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法治化建设。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一次提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国际合作办学”。同年6月,原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积极慎重、以我为主、加强管理、依法办学”的原则。到1994年底,全国共批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机构70余个。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使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有了“临时性”的法律规定。1996年,国务院学位办发布《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如向学员颁授境外学位,必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未经核准,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授予境外学位。”1997年,国务院学位办首次对外公布中外合作办学可授予境外学位的项目清单,该“清单”包括复旦大学与挪威管理学院合办“变化管理”硕士专业等10个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到2000年,国务院学位办共审批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30个、机构11个。

  4.规范发展阶段(2001年至今)

  2001年,我国加入WTO,按照承诺,我国将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教育服务领域,随后,我国中外合作办学进入快速发展期。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我国高等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法规。2004年,教育部出台《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办法》《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根据这些法规,由教育部牵头对我国各地的中外合作办学进行整顿和“复核”工作,依法取消了包括美国夏威夷大学等在内的多个非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004年成为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整顿年”。为进一步提高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加强规范性管理,教育部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2007年教育部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标志着我国中外合作办学进入了信息化管理时代。

  2009年,为提高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教育部正式启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试行),首批选择天津、辽宁、江苏、河南4个省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9个、项目84个)开展“试评估”。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工程”被列入未来10年10个重大工程项目之一,体现出党和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的高度重视;同年,教育部下发《省市地方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督职责》,明确地方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由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双重”监管。2011年,首批评估试点工作结束,总体评价平均合格率为65.54%,反映出本科中外合作办学存在诸多问题。2012年,教育部正式开展全国所有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教学质量合格评估”工作。2017年,全国726个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教学质量合格评估”工作结束,绝大多数达到合格水平。2018年,教育部根据评估结果以及各地实际,果断“叫停”5个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229个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评估”与“退出机制”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到“提质增效”的新阶段。

  我国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

  根据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2018年9月发布的数据,我国目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有2365个,其中本科以上机构和项目有1112个,现状如下。

  1.办学地域分布较广且呈现“东多西少、地域不均衡”态势

  我国东部地区中外合作办学起步早、数量多、发展快,而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明显滞后。截至目前,宁夏、青海、西藏3个省和自治区尚无一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按照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总数依次排列为:黑龙江(173)、江苏(129)、上海(102)、河南(102)、山东(88)、浙江(87)、北京(80)、湖北(66)、吉林(62)、广东(50)、辽宁(43)、天津(41)、重庆(33)、湖南(32)、陕西(29)、四川(28)、河北(27)、江西(24)、福建(23)、云南(21)、安徽(19)、广西(17)、内蒙古(10)、贵州(9)、海南(5)、山西(3)、甘肃(2)、新疆(2)。

  2.合作国家(地区)数量逐渐增多且呈现“发达国家较多、发展中国家较少”态势

  截至2018年9月,与我国开展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包括已停止的项目)的国家与地区,按照机构与项目总数排名依次为:美国(288)、英国(285)、澳大利亚(157)、俄罗斯(137)、加拿大(71)、法国(62)、韩国(62)、德国(61)、爱尔兰(36)、新西兰(24)、日本(15)、意大利(15)、荷兰(14)、芬兰(9)、波兰(9)、瑞典(8)、新加坡(6)、丹麦(6)、白俄罗斯(6)、奥地利(5)、印度(4)、比利时(4)、西班牙(3)、乌克兰(2)、泰国(2)、瑞士(1)、挪威(1)、南非(1)、葡萄牙(1)、马来西亚(1)、以色列(1)。

  3.合办专业逐渐增多且呈现“理重、文轻”态势

  截至2018年9月,在全国1112个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工学类专业的机构和项目共计428个,占总数的38.48%;理学类共计53个,占总数的4.76%;管理学类共计268个,占总数的24.10%;经济学类共计98个,占总数的8.81%;艺术学类共计61个,占总数的5.48%;医学类共计67个,占总数的6.02%;文学类共计37个,占总数的3.32%;教育学类共计65个,占总数的5.84%;法学类共计17个,占总数的1.52%;农学类共计16个,占总数的1.43%;历史学类共计2个,占总数的0.17%。

  总体而言,我国本科及以上的中外合作办学,加速了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拓宽了我国高等教育筹资渠道,培养了一大批国际化专业技术人才,但也客观存在引进国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总体水平不高、部分机构和项目办学行为不够规范、外籍教师实际授课偏少等问题。

  我国本科中外合作办学的未来展望

  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将进一步完善。与“一带一路”倡议相适应,我国将制定更加完善的旨在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优惠政策;与“放管服”改革相适应,将进一步完善省级教育机关对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和监管法规;与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相适应,将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推动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外合作办学数量将持续增多。与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相适应,我国将重点加强“国际组织人才、非通用语种人才、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拔尖创新人才和来华杰出人才”5类人才培养。近年来,我国政府与国外政府签署学历学位互认协议步伐加快,可以预见,未来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和项目会持续增多。

  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将进一步提高。新时代,我国将借鉴国外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标准,制定更加科学的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中外合作办学师资水平,创新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使学生有更多的国外学习、研究经历;重点建设宁波诺丁汉大学等一批高水平、示范性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完善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公开制度,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中外合作办学结构将更加合理。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适应,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结构将更趋合理;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相适应,我国硕博士中外合作培养数量有望增加;与“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相适应,我国中西部(尤其是西藏、青海和宁夏)中外合作办学将更加受到重视;与“一带一路”倡议相适应,参与我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发展中国家数量将更多。

  中外合作办学特色将进一步彰显。“双一流”大学的中外合作办学特色将愈加突出,可以预见,中外合作办学将更多参与“双一流”建设,借助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更多的世界一流学科、一流专业、一流课程、一流师资、一流科技,从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双一流”建设。地方本科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特色将愈加突出,随着“产教融合”改革的深化,地方本科高校将围绕地方(区域)特色产业、主导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并逐步实现由“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向“引进国外特色资源”的转变。

  [本文为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国家一般课题:“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对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BFA130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谭  贞  刘海峰,单位:黄淮学院,谭贞为校长

  原载2019年第12期《中国高等教育》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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