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战略部署,是义务教育法的明确要求。为督促地方各级政府落实义务教育责任,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步伐,国家建立了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制度,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具体组织实施。教育部专门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并从2013年启动了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2021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先后组织对广西、西藏、四川、新疆、内蒙古、甘肃6个省份的94个县(市、区、旗,以下统称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进行了国家督导评估认定。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公布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县(市、区、旗)名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了2021年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的县名单,共94个县正式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至此,经过中央和地方的不懈努力,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895个县都实现了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这是继全面实现“两基”后,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决定》要求,各地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不动摇,不断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
一要持续保持对义务教育的重视程度、投入强度、工作力度不减,在发展规划、财政投入、资源配置上优先保障。
二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的支持力度,持续缩小义务教育差距。
三要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常态化监测复查,及时掌握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持续巩固好均衡发展成果。
四要主动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和优质均衡的标准,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育人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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