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编专栏
教育部给高校非学历教育定规矩、划红线,不得随意以高校名义举办各类培训
文 / 陈志文
2021-11-22
非学历教育,即培训,一直是高校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也是高校服务社会的重要体现领域。

  周末,教育部网站发布了一个新的管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非学历教育说得比较专业,是相对于学历教育的,即专科,本科,研究生等,我们普通人可以简单把非学历教育理解为“培训”,即这个规定就是规范大学培训的。

  非学历教育,即培训,一直是高校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也是高校服务社会的重要体现领域。很多普通高校的继续教育往往既有学历教育,也有非学历教育。

  20多年前,清华大学在全国第一个宣布放弃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即自学考试学历、成人教育学历以及网络教育学历。近年,在高等教育普及化后,也陆续有个别著名高校宣布放弃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专心非学历教育,也就是大家理解的“培训”。

  相比传统的学历教育,没有学历的加持,非学历教育更强调学校品牌与课程质量,更具有市场化意义,竞争激烈。一些著名高校依赖品牌优势,近年经营得风生水起,年收入几亿甚至超过10亿的高校也屡见不鲜。但与之相关,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近年也不断出台了一些行业要求,但系统全面地出台相关管理规定,是多年来的第一次。

  这个管理规定比较全面详细,我用比较直白的方式,就几个重要的方面,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解读。

  第一, 管办分离。直白说就是审批监督的机构,不能举办培训;举办培训的,不能自行决定举办什么。比如继续教育学院或者各院系等机构举办的培训,需要到学校专门的部门报批,做主,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其实多年前教育部门就有此要求,核心、目的还在于管控与监督,一些高校在这方面一直落实得比较好,比如清华,学校有专门的继续教育处,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审批与监管。但坦率地讲,很多高校并没有完全落实这一做法,很多审批就放在继续教育学院,未来能否落实到位,还有待观察。

  第二, 严格限定培训的主办者,不得随意以高校名义举办各类培训。这是规定的第9条。这段规定表述比较严谨,按独立法人分两大类,我用自己的话翻译一下:1、非独立法人的禁止举办,即校内各职能部门,院系,全团组织(团组织、工会等)以及个人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培训。2、即便是独立法人,高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也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培训。3、即便是独立法人,但如果名称中带有高校全称或简称的,举办非学历教育也需要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得随意举办。

  在这个问题上,的确非常复杂,按这个规定,各院系是不能独立举办的,因为不是独立法人,但事实上各高校经管学院往往是独立举办的。同时,各高校关联的机构,以及下属企业往往是违规的重灾区。近年根据中央要求,大量高校校办企业已经剥离离开高校,但这些企业却屡屡以高校名义举办各种培训班,并未获得高校的授权批准,是典型的“李鬼”。

  第三, 招生宣传上,核心就是不能过度营销,更不能诓骗。一,既然是非学历教育,就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二,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招生,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四, 严管对外合作,禁止项目外包。招生上不得对外合作,禁止委托招生,教学组织上如需合作,需要严格管理。这个规定明确严禁项目整体外包,并明确划出界限,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其实这个规定也并非今天才有,但坦率地讲,这一条落实起来最难,因为招生困难,事实上大量高校都在和社会上的各种机构长期合作,包括一些985高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更为普遍。

简介
陈志文,中国教育在线总编辑,多年重点从事教育改革与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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