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编专栏
谁来保护惨死的10岁女孩?恶徒的背后是谁在纵容?
文 / 陈志文
2019-10-25
如果没有法律严厉的惩戒,犯错成本很低,甚至没有成本,只会鼓励纵容他们有第二次、第三次犯罪。

  大连10岁女童被13岁劣迹斑斑的少年蔡某凌辱杀害,但因为蔡某不满14岁,只能是收容教养。据说,这两天调查期间,蔡某每天都被父母领回了家,在巨大舆论压力之下,24日才被公安机关正式收容教养。

 

  有媒体报道称,蔡某劣迹斑斑,此次犯案更是处心积虑,蓄谋已久,而法律对案犯蔡某的处置却不算重,这再次激起了普通人的激愤以及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质疑与谴责。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法的关键时期,类似的事件再次提醒我们,那些一味强调保护未成年罪犯的人,不要只是站在道义高地沽名钓誉,必须严惩,以严厉的惩戒震慑未成年罪犯,以最大程度保护受害者!

  当然,我们也需要深刻反省背后的社会原因与家庭原因,才能长治久安。

  下文是我三年前所写,今天看来,仍然有必要再次高呼:尽快修法!每一位家长要负起责任!

  恶徒的背后是谁在纵容?

  山东东营一位14岁的学生在学校手刃同学致死的案子进入人们的视线。原因是在检察院的抗诉下,这位原判有期徒刑17年的未成年杀人者被重判为无期徒刑,引来一片叫好声。

  这位行凶的学生案发时只有14岁,还在捅死同学前5个月,捅伤另外一个同学,致其重伤。旧案未了,又犯新案,如此大胆的原因,就如凶手所说:我想弄死他,反正我才十四岁,杀人不必偿命。

  此类案子屡见不鲜。今年1月,广州一10岁女生被奸杀,案犯韦某很快被抓获,而且此人早就是恶行累累的惯犯。2010年,韦某故意杀人,因未满14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释放。2011年,韦某再次故意杀人致重伤,但仅被判6年有期徒刑。在他刚刚释放不足3个月的时间里,韦某再次犯案。

  今年7月,广西岑溪市一13岁少年一次杀害3名儿童,最后因为不足14岁,不承担刑事责任,被送到少管所,执行3年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愈演愈烈,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不容忽视。

  首先是家长与家庭教育的问题。

  一个问题孩子的背后,一定有一个问题家长或者问题家庭。一位教育工作者曾激动地表示:每一个未成年人罪犯背后都有一个混蛋家长或者混蛋家庭。

  2015年6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发布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家庭教育的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对308名涉案未成年人的调查显示,至少有55.52%的人未受到监护人或照管人的管教,而这些监护人和照管人中,保持婚姻关系的占59.9%,近四成的被调查对象家庭不完整。

  家庭教育的缺失还只是表面原因,更为可怕的是错误的教育理念。现在,从学校教育到家庭教育再到社会舆论,普遍对孩子过度骄纵,没有惩戒,让孩子们养成了“犯错没有成本”的习惯。

  近40年来,在对西方先进教育理念的歪曲理解下,一些专家与社会舆论错误地强调对学生无条件无原则的保护,过分强调尊重与个性,学生的日常管理也完全禁绝了包括体罚在内的一切惩戒手段。学校教育只剩下赏识、鼓励,“莫有不是的学生”,学生顶撞甚至辱骂殴打老师的事情屡见不鲜,老师不敢管不愿意管的现象普遍存在。

  更糟糕的是,这种错误观念在社会上大行其道,误导了很多家长,“严格管教”成了落后教育观念的代名词,没有原则的纵容成了尊重个性的先进代表,很多家长对孩子百般呵护,甚至溺爱骄纵,把粗鲁、没有教养当个性,让犯错没有了成本,孩子暴戾之气日盛。

  2014年6月,河北蔚县,11个未成年人围殴一位8岁同学致死,最后因为施暴者均不满14岁,没有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未受到任何惩戒,只是被家长领回家了事。记者前去采访,在镜头面前,行凶者之一流下了复杂的眼泪,而这时,在镜头前一直没有表达任何歉意的父亲却抱着儿子安慰道:不要怕,有爸爸!

  没有了法律的惩戒,还有这样的父亲,这样的教育,他怎能不会第二次犯错?对孩子的每一次过度保护,都是家庭、社会、法律在鼓励孩子犯更大错误,陷孩子于万劫不复。

  另外一个显性因素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罪犯过度保护,不仅没有了惩戒,更是直接怂恿甚至鼓舞了更多的犯罪。就如开篇那位14岁少年,他知道法律拿他没有办法。

  事实上,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现象日渐突出,已经引起社会各方的愤慨。降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加重处罚未成年罪犯的呼声此起彼伏。许多人甚至形容《未成年人保护法》为鼓励纵容青少年犯罪的恶法。

  一些法学专家与教育专家盲目学习西方,反对加重处罚,理由就是人之初性本善,青少年罪犯也是受害者,而且刑事处罚会让他们背上一辈子的标签,只能让他们破罐子破摔,因此需要手下留情。

  其实,第一,西方对未成年人罪犯的保护不是无条件的,是在系统惩戒与社会矫正的前提下保护,在很多时候,西方恰恰比我们的惩处更严厉(比如刚刚被判决的洛杉矶中国学生凌辱同学案)。而我们只学其一,却忘记了其他配套惩戒措施,导致我们往往对未成年人罪犯一放了之,包括杀人这种重罪。

  第二,法律对这个社会最重要的作用是用严厉惩戒来威慑所有违规者、违法者,让你不敢,所谓杀鸡给猴看。上面两个案例典型地说明了相关法律对青少年过度保护的负面效应:如果没有法律严厉的惩戒,犯错成本很低,甚至没有成本,只会鼓励纵容他们有第二次、第三次犯罪。

  这不是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鼓励他们继续做恶。东营这位14岁的罪犯,无非把心里的话说出来,激起了公愤而已。

  更重要的是,这种没有原则的保护,带来更多的是恶劣示范,不仅是给当事人,而且很容易辐射至周边的人。在没有网络的时代,这种负面效应还只存在一定范围内,但是在网络时代,这种负面效应明显在放大,鼓励纵容了更多孩子效仿。也就是说,可能在挽救一个人的同时,却鼓励纵容了更多的青少年做恶,戕害了更多的人。孰轻孰重,利害分明。

  乱世用重典,在目前的情况下,即便是治表的手段,给予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者以严惩,刻不容缓。此起彼伏的未成年人连续恶性犯罪已经给我们敲响了刺耳的警钟。

  当然这还不够,从长远看,我们需要从另外一个维度“治根”。在加强教育尤其是家庭教育的同时,更需要厘清正确的先进教育理念、家教理念,对目前被一些被歪曲的教育理念进行拨乱反正,对孩子从小严格管教,多些原则、惩戒,少些纵容、赏识、溺爱,进而少一些“糊涂”、“混蛋”父母。

  我更忧虑的是,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我们不只是在过度保护未成年人罪犯,甚至是在无条件无原则地包容违法行为。

  社会舆论也习惯于为违法者找有情可原的理由,但另一方面,却对执法者的严格执法百般挑剔,动辄强调柔性执法,最后往往邪不压正。一位少管所的管教干部曾说:在目前社会环境下,面对这些人,不敢管、不能管成了常态趋势,令我们从警者陷入深度迷茫。

简介
陈志文,中国教育在线总编辑,多年重点从事教育改革与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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