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民专栏
重视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完善国家科技创新体系
文 / 李志民
2023-01-18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变,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顺应当代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趋势,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科学和技术作为一种特殊的人类活动和社会现象,早已从个人对自然现象的探求,转化为企业、政府的有意识的经济社会活动,科技进步已成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和决定性因素。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变,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顺应当代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趋势,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和完善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把科技创新和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只有实现有效转化,形成现实的生产技术或有效的治理方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地支撑,科技才能成为真正的第一生产力。如果科技成果不能转化,不能有效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那么,科技成果顶多算是知识文化成果,不能承担第一生产力的重任。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不断推出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政策。特别是近十年来,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积极探索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市场各种要素支持,逐步形成了有法规可依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广大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普遍提高。
 
  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做到有法规政策可依
 
  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试探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探索尝试允许科技人员兼职、支持科技人员兴办民营科技企业机制、改革应用开发类国家科研机构并促其走向市场、试行技术有偿转让等。比如从法律角度来讲,就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核心的市场交易及监管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为核心的科学技术发展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为核心的成果转体系。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出台,开始实施“四技合同”认定登记;实施科技计划,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建立技术交易所,发展技术市场。科技成果转化开始向注重考虑供需双方利益平衡、市场公平的方向发展。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国家先后推出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开发类科技机构转化为企业、风险投资、技术转移行动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等措施,支持科技成果转化。2015年,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6年6月1号开始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移的行动方案、国家技术体系的建设方案,提出要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建设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基地,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等关键措施并开展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的探索。
 
  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法>若干规定》,赋予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决定权,保障了市场化的科技成果定价方式,提高了科技成果完成人员的奖励和酬金比例,确认了离岗创业、在岗创业、返岗聘任等制度的合法性。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出台各种鼓励政策。在科技成果转化层面的授权空间、权益分配、制度建设、免责情况等方面实现了大范围突破。
 
  二、加大政策激励强度,探索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
 
  国家在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法规的同时,还逐步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优化国有资产管理,探索所有权改革试点。针对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的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不明问题,2020年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提出优先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选择了40家单位开展试点,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主要是聚焦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从规范赋权流程、赋予单位自主权、建立尽职尽责机制,做好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试点工作。此次改革旨在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改革赋予了科研人员职务成果所有权,赋予了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落实了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优化了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强化了科研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加强了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建立了尽职免责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并为改革提供组织领导、评估监测、推广应用等组织保障。
 
  三、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并培育技术经理人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技术配套、市场开拓、资本金融、法规政策等多种因素,不同于一般的科研管理,需要成果供给方与技术需求方从技术、生产、市场等各方面进行有效沟通与合作,非科研人员单方面能够独立完成。因此,要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并培养一批既懂技术又懂市场的技术经理人队伍,建立有效连接技术开发方与成果应用方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部署,探索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2018年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在高等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工作,目前已经认定71所高校基地和5个地方基地。一些省市也启动了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工作。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提出,培育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提高技术转移专业服务能力。随后,科技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要在“十四五”期间全国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多的高校普遍建立技术转移机构,体制机制落实到位,有效运行并发挥作用;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增强,技术交易额大幅提升,高校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基本完善;培育建设100家左右示范性、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根据试点认定条件,科技部、教育部分别对所负责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进行梳理,结合区域分布以及成果转移绩效等情况共推荐20家高校作为首批试点。科技部委托第三方根据《实施意见》和认定条件,对推荐的试点及其机构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由推荐单位组织各高校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专家咨询工作,确保试点的建设和实施质量。通过合规性审核的由科技部和教育部联合批复,启动试点建设,并纳入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管理,建立监测评价与动态调整机制。与此同时,多种渠道开展对相关人员培训,多层面落地实施技术经理人制度。
 
  四、多措施并举,合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完善激励企业创新的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活力。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必须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消除科技创新中的“孤岛现象”,使创新成果更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提出,要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要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彻底打通关卡,破解实现技术突破、产品制造、市场模式、产业发展“一条龙”转化瓶颈。
 
  2016年,教育部印发《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提出23项重点任务,涉及加强制度建设、创新服务模式、拓展资金渠道、完善成果转化评价体系等九大方面。该行动计划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实行成果转化公示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方的权益,同时要制定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的制度,完善鼓励科技人员与企业工程人员双向交流政策等措施。《行动计划》明确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纳入高校考核评价体系,并将建设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机制,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服务。
 
 
  五、深刻理解国家发展战略,突破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瓶颈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是高质量发展,这就要求高效率和高质量的科技成果转化。在科技成果转化遭遇瓶颈的时候,破解难题就需要一往无前的魄力和旗帜鲜明的政策。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目前这些类似农村联产承包责任的制激励机制是否完全适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仅仅依靠最大程度向发明人倾斜权益就能万事大吉,就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吗?因此,我们在期待相关鼓励政策、规定尽快执行落地的同时,至少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企业要成为科技研发投入的主体。
 
  在发达国家,企业科研投入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而我们的国有企业由于经营人员的任期短等原因,不重视研发投入,甚至不愿意承担其他机构已经研发出的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
 
  企业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把眼光放长远,增加研发投入。技术研发的投入要逐步过渡到以企业为主。政府可以通过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政策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措施,激励企业对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在民用领域,政府不宜用财政性经费支付企业的研发投入,把纳税人的钱投给企业研发专有技术,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前提条件是企业自身要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而不是靠国家财政科研经费来扶持。国家财政科研经费应更多地投入到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减少对应用开发类科研经费的财政投入比例。只有企业的研发投入成为主体的时候,企业才可能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可以减少成果转化环节,使成果可以直接投入生产,有效地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国家要制定优惠政策予以鼓励和支持,充分激发各类主体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形成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合力。
 
  第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不应以管理资金的逻辑来管理资本和资产。
 
  大部分科技成果在转化前基本上是无形资产。它与有形资产最大区别就是难以评估。既没有账面价格,也难以计算折旧,还难在预期转化后的产品价值。只有市场双方博弈之后形成交易价格。当无形资产以作价入股的形式进入转化环节,科技成果就成为资本并具备了生产关系、增值要求、上市前流动性变差等基本属性。
 
  而资金管理讲究的则是流动性、财务成本、账面价值、使用效率等,与无形资产、资本管理的逻辑完全不同。国家出台一系列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适应性和必要的修改就成了当务之急。要处理好四种不同类别的管理: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要区别对待; 对资产、资金和资本的管理要有所区分; 对国家资本投入的企业和国有法人资产投入的企业的政策要有所不同; 对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所办的企业也要有不同的管理要求。
 
  上述的四种关系不区分,很容易导致责任主体不能区分,就会使所有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难以发挥作用。正确区分和处理好四种关系,尊重法人对资产的管理和独立处置权,责权利一致,才能调动相关机构的积极性,即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
 
  第三,需要深刻思考如何提高可转化科技成果的数量,克服“唯论文”痼疾。
 
  按照正常的逻辑,我国如此大的科研人员和团队基数,应该有大批的优质可转化成果才对,但由于长期“唯论文”的导向,真正可转化成果并不如大家想象的那样多。独立的科研机构和科技开发人员消耗了大量的科研资源,但研发成果过于“高大上”,企业用不上;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很多技术难题,高校和科研院所又不愿做或无力去做。从实验室到商用实际上隔着巨大的鸿沟,科学家的着眼点是理论或者实验的突破,而投资方或者厂家需要的则是适销对路的产品或者模式,本来这种对接就充满了各种不确定性,基础研究的“空洞”以及对实践中“真问题”的忽视造成了研究与生产实际的根本性脱节。要从根本上处理好科研与生产“两张皮”的问题,其要害是科研的立项由谁来主导的问题,即便生产单位不能主导,也要将其纳入到科技成果转化的立项认定中去,比较顺畅的两种模式是由生产单位主导立项,或者由国家委托生产单位立项科研,这对于鼓励企业参与应用性基础研究并紧密结合业务发展有无可估量的作用,其中关键是要梳理好各相关方的权益。
 
  科研人员的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变,有些科研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科技成果转化所具有的意义,只满足于发表论文、提职称、涨待遇,因而对科研成果的转化不抱积极态度。也有一些人是过分看重自己的科研成果,“捂”着不放,还不让别人转化。一定要认识到科技成果的时效性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急迫性。科研成果只有转化了才能实现它的价值,否则,就失去了科研的真正意义。
 
  当今世界,创新能力已经成为经济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科技创新上有多大的作为,就能够在经济社会发展上赢得多大的主动。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伟大的事业,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多次强调“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党的十八大以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体系已经建立,政策激励措施日趋增强,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普遍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持续活跃,对支撑国家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越来越显著。(李志民,图片源自网络)
 
  (作者系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
 
  (作者应邀为《教育国际交流》创刊号撰稿,原文刊载于《教育国际交流》2023年第1期,总第1期,P57-60)
简介
李志民,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副会长兼人才发展专业委员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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