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民专栏
履行与执行的区别
文 / 李志民
2022-11-17
“履行”和“执行”都是动词,表示用行动来达成目的,“执行”常常是主动态,“履行”常常有被动态的意思,但语义侧重点不同。
  从词源学角度来看,“执”的原始含义是拘捕、捉拿,执行的含义与“执”的上述含义是密不可分的,有贯彻、实施、实行之义,在现代汉语中,一般是指将法律、政策、计划、命令、裁判中的内容付诸实施。在法律上,则是指由执法者依据法定程序实现法律或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履”的原始含义是行走,履行是指躬行、实行、践行自己所答应做的或应该做的事,如履行诺言、履行合同、履行义务等。
 
  “履行”和“执行”都是动词,表示用行动来达成目的,“执行”常常是主动态,“履行”常常有被动态的意思,但语义侧重点不同。“履行”侧重于按事先约定的或规定的去实行,是兑现承诺和义务,“执行”涉及的事情范围比较广,常常是法律法规要求、依据重大决策或上级安排必须做的,“执行”比“履行”带有强制性。“执行”还可用于主持某项事务,表示这个意思时做定语,“履行”就没有这个用法,如:大会执行主席、公司执行董事、杂志执行主编等。
 
  “履行”和“执行”基本上属于法律用语。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执行与履行这两个概念的使用是有严格区分的,即执行是指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履行则是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承担义务的行为。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也均规定对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是由法院来承担的,执行行为是法院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是对生效裁判必须“履行“,“执行”作为法律术语只能适应于具有执行权的法院。
 
  因此,就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而言,准确地说,法院是执行的主体,也即应当由法院负责裁判的执行,而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是履行的主体,应当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从“执行”和“履行”这两个词的法律概念上看,不存在所谓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而应该用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二者在用语上不应混淆。
 
  参考资料:《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8日《“执行”与“履行”用语辨析》
简介
李志民,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副会长兼人才发展专业委员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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