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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落地实施 有性侵前科者不得当教师
2020-09-21 09:24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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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的王某,刑满释放后隐瞒前科进入培训机构任职,其个人简介还出现在该机构网站的“环球名师”栏目中。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教育局、公安局在教师资格清查专项行动中发现这一情况后,教育主管部门责令该培训机构辞退王某,并取消其教师资格。这是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5起“三部门联合专项清查揭穿‘名师’真面目”的典型案例之一。

  为了将“大灰狼”挡在校门外,9月18日,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共同发布《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今后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都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哪些教职员工需要被查询?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意见》规定的范围包括3类与在校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人员:一是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二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

  查询内容有哪些?《意见》明确,基于行为性质和防范重点,暂把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限定为狭义的性侵行为:一类是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以及因上述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另一类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史卫忠补充道,由于高校的学生大多已成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比较复杂,《意见》作出的规定是:对高校和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也参照该《意见》执行。

  入职查询这项新制度如何具体落地实施?《意见》明确,将采取教育部和公安部两部门间信息平台对接的方式,通过数据的交换和比对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查询。

  《意见》还明确,如果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查询,或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仍予以录用或者认定教师资格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针对性侵害已成为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要犯罪类型这一实际,2017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建立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汇总本区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建立“黑名单”信息库。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广东省广州市等地先后建立了相关制度。上海、重庆、河南等省级检察院都推动建立了本地省级层面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已施行入职查询制度省份的检察机关曾发现: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猥亵未成年人的违法人员没有进入检察机关系统,入职查询时筛查不出来;本地系统无法查询外来入职人员在外地的犯罪记录。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对此表示,此次三部门联合发文建立的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正是依托公安部建设的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能实现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有效解决漏查等问题。

  有法律专家认为,公开罪犯个人信息的上位法依据不足,可能会侵犯犯罪人员的隐私权,妨碍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

  史卫忠对此表示,入职查询会导致从业禁止的法律后果,所以要兼顾有效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和维护涉案人合法权益、满足其正常回归社会需要之间的关系。“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修改实施,最高检将不断扩展从业禁止的情形,逐步扩展到所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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