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可采取与学生年龄、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近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对教育惩戒内容作出详细规范。
该条例列举了适用教育惩戒的情形。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该条例明确,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可以约谈学生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还可在其监护人陪同下,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该条例提出,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同时,学校应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该条例还规定,教职工如有歧视、侮辱、虐待、伤害、猥亵学生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