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编专栏
贾老师可以赢了官司,但却输了信用
文 / 陈志文
2020-04-29
对于一个教书育人的大学教授,全然推翻自己亲自签署的协议,恐怕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与责任了。

山西忻州师范学院,一所普通地方高校,近期因为一起官司出了名。

该校一名教师、博士贾某青因离职问题被学校告上法庭。贾某青以待遇不公为由,要求辞职;学校则认为其违反了当初与学校签署的服务五年的协议,不予同意。根据该协议,学校要求贾某青除补偿培养期间的各种直接支出外,还要付违反协议的惩罚性费用,共计51万,方可离职。但贾某青认为只需要支付离职赔偿金额84612元。

贾某青与忻州师范学院签订的《协议书》。

双方的依据都很清晰,学校依据的是学校的相关规定,以及当初与贾某青签署的协议,而贾某青依据的是《劳动法》。双方经历了劳动仲裁等一系列手续,现在官司打到了法院。之所以引起社会关注,极有可能是当事一方把此事捅给了媒体,期望形成舆论压力,达到自己的目的。

高校类似的事情其实不少,这起可以说很典型。

坦率地讲,根据上位法《劳动法》等,学校的相关规定与协议都有违规之嫌,这也是学校在前期仲裁过程中输的原因。官司打下去,学校输的可能性也还是很大,核心就是因《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不认可。

但,我想问的是,贾老师你当初为什么要签署这个协议?为什么不先辞职再读博士,而是在职读博士?报道中,贾老师辩解说,不知道学校有相关规定,也没有经过老师同意。谁信?我是不会相信的。若说真违反了《劳动法》,那当初完全可以不签。我特别注意到贾老师与学校签署协议的时间是2018年9月,也就是她博士毕业之时。仅仅一年后,贾就提出离职,距离服务期满五年相差悬殊。

至于贾老师提到的不公平,核心是说学校给不同学科的博士待遇不同。但不同学科一些待遇不同,尤其是科研经费相差悬殊是客观现象,也并非今日才有,并非忻州师范学院才有,这个理由显然是不成立。

忻州师范学院。图片来源于网络

贾老师与学校的这种纷争,在其他领域也经常遇到。签署协议时都有所图,但反悔的时候,又说违反了《劳动法》等等。有些人还情有可原,的确处于绝对弱势状况,但有些恐怕只是恶意利用了这一点。对于一个教书育人的大学教授,全然推翻自己亲自签署的协议,恐怕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与责任了。

一个现实情况是,目前的《劳动法》过度强调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却欠缺了对用人单位的相应保护,一直存在颇多争议。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曾多次公开呼吁修改现行的《劳动法》。他曾指出,现行的《劳动法》让中国劳动力成本快速增长,导致中国的制造业优势丧失,提前出现了大规模转移,对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显著的影响。

在此案中,忻州师院也处于类似的境地。一所地方的普通高校,用学校有限的资源政策支持、培养了一位博士(贾某青读博三年,其中脱产学习一年),但最后,培养的人说走就走,全然不顾当初学校的扶助与自己的承诺(协议),谁又来保护学校的权利?

此案很典型的另一面,就是地方高校人才建设的困局。学校的进步、育人质量的提高都需要人才,但地域没有优势,引进人才也缺钱等资源支撑,自己一番苦心培养,最后却也难留住人,比如这位贾老师,学校该怎么办?

忻州师范学院于2018年6月发布的《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

我看到一些所谓的专家批评忻州师院,强调不应该如此粗暴留人,应该感情、事业留人。理论上似乎都对,但只是理论上的正确,“站着说话不腰疼”。事业、感情留人,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也还是需要一个基础的,差距不能过于悬殊,否则是不可能留住的。

若是发达地区高校或者名校,可能也就忍了,总有所得,但类似忻州师院这种三四线城市的普通高校,靠什么留人?坦率地讲,这一困局还将长期限制着地方高校的提高与发展。

近年在高校的人才流动中,比贾老师更甚的人不在少数。有一批用完利好条件后就撤退、跳槽的“职业流动”教授,一些高校可能不在乎或者不愿意为此对簿公堂,最后不了了之,但却无意间纵容了一些奸猾之人。

4月17日下午,贾某青收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传票。

从这个角度看,忻州师院这个官司还是要坚决地打下去,可能还是会输了官司,但至少也给那些没有信用的人一些成本与警示:你可以利用规则、赢得官司,但却输了做人,信用!这类似法律本身的价值:威慑,让你退而却步,而不是惩戒本身。

简介
陈志文,中国教育在线总编辑,多年重点从事教育改革与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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