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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退费难” ,江苏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纳入监管
2021-12-14 09:58
江苏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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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印发了《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江苏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开立预收费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将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一次性收费(含以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单科不超过60课时。

  《通知》指出,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收费过高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施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等要求,通过“双减”联席会议和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等机制,在2021年底前实现监管全覆盖。为有效预防“退费难”“卷款跑路”等问题发生,实施中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全额监管。培训机构须开立预收费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将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费应先缴至监管专户,后根据培训完成进度,拨付至培训机构自有资金账户。凡未完成服务的预收费都应存在监管专户中,培训机构不得擅用。

  (二)精准监管。从监管专户向机构自有资金账户拨款时应按实际课消,逐课拨付。如采用分批拨付的方式,监管专户上应留有余额,且额度不低于该培训机构届时未消课资金总额。

  (三)系统监管。要将培训机构所开课程、收费时段、收费渠道、退费安排、使用合同文本和开具发票等事项一并纳入监管,全面系统规范培训机构预收费行为。

  1.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所开课程的培训内容、开课时段、招生对象、招生简章等应通过教育部门审核。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

  2.一次性收费(含以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单科不超过60课时,两者同时进行的,应选取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

  3.收费必须使用监管专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和渠道收费。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4.对学员提出的退费要求,培训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确定退费金额。原则上应在5日内原渠道退款,其中未开课的,应当全额退款;已开课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款;

  5.须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版本);

  6.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通知》要求,各地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培训机构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在学员卡、合同、缴费凭证等载明监管专户账户等信息,督促培训机构将所有课程纳入监管。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纳入监管的培训机构名单、课程、价格等内容,开通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社会监督。要指导托管银行和培训机构规范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为实施监管提供支撑。要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培训机构监管专户实行动态监测,制定风险定级标准,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机制,加强预收费行为信用管理,依法依规认定失信行为,强化失信联合惩戒。要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自律公约、宣传培训等工作,引导培训机构主动接受监管,自觉规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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