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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立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
2019-09-03 10:32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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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低,职称评聘难一直以来影响着基层教师队伍的稳定,也是基层学校优秀教师“引不来、留不住”的重要原因。为积极拓宽基层教师晋升职称渠道,2019年7月,山东省人社厅、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我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的通知》,设立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建立基层教师“单独评审,定向使用,兑现待遇,离开无效”的职称评审制度,有效增强了基层教师职业吸引力,为乡村人才振兴提供了有力保障。

  科学确定实施范围。“基层中小学”是指山东省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基层中小学教师一般是指在基层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在职在岗领取乡镇人员工作补贴的一线教师。各设区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界定本地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制度实施范围。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聘结合,仅限在基层中小学中聘用(任)。取得基层职称的教师交流到非基层学校,不得按照基层职称聘用(任),不再享受相应的职称和工资待遇。取得基层职称连续聘满5年,考核合格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经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通过后,可换发相同级别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证书。

  下放评审管理权限。将基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由设区的市根据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的标准条件,做好职称评审、证书发放等工作。基层职称政策把教书育人作为教育人才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注重在基层教育一线的教师实绩长期贡献。注重对教师考核结果的应用,引导教师在提高育人质量、教学水平、工作业绩上下功夫。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基层教师参加现任教学科的职称评审。对论文、科研成果等不作硬性要求。

  规范职称评审管理。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和岗位管理工作;教育部门把握行业特点,做好标准条件的制定和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完善聘期考核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完善教师聘期考核办法,基层中小学通过加强对教师的考核,对课时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考核不合格、达不到岗位要求的教师给予低聘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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