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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红勃:犯罪者终身不得从教
2020-07-28 13:33
微言教育
作者:

  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职业越来越多。在各种各样的职业中,教师、医生、律师等职业,因为面对着特殊的对象,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因此,社会对这些职业就有着更高的期待,一旦出现了突破职业底线的犯罪行为,自然会遭受到严重的惩罚,甚至可能终身被禁止进入该行业。

  7月27日,教育部公布了8起师德违规案例。这是去年以来教育部第4次公开曝光师德违规问题。我们注意到,这些违规案例中,不乏教师性侵学生等刑事案件。在司法审判中,一些地方法院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同时,还禁止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到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对此,公众可能会有担忧:这些人坐完牢之后,过了三五年,是否有可能再次进入学校、走上讲台呢?事实上,这种担忧是不存在的,对于实施了包括猥亵、强奸在内的犯罪行为的教师,法律在严厉惩罚的同时,不会给其留下再次实施类似恶行的机会,教育、刑事、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相互配合,构筑起了一个全方位的惩戒和预防体系。

  首先,教师实施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将永久性失去教师资格。

  我国《教师法》第14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18条规定:“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据此,只要教师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将彻底失去教师资格,而且不可再次申请,害群之马会被从教师队伍中永久性驱逐。在其它特殊的职业领域,如法律职业,也存在类似这种“一旦违规,终生禁止”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一旦因为犯罪或被开除公职,就再也不能踏入法律行业半步。

  其次,失去教师资格之后,从事其它教育类工作也会受到严格限制。

  如果教师实施侵害学生的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在服刑结束后,可否重新回到教育领域,从事那些不需要教师资格的工作,比如管理、技术、后勤等?对此,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据此,法院在对教师侵害学生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同时,还会对其未来再犯的可能性进行评估,一旦认定再犯可能性存在,就会判决其在服刑结束后的固定期限内,不得再涉足教育领域,以最大可能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从教育管理的角度讲,在教师法剥夺了犯罪者担任教师的资格后,刑法进一步限制其进入教育行业的机会,是一种重要的补充和延伸。

  最后,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有特定犯罪记录者将可能被终身排除在教育行业之外。

  在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上,无论是国际层面的《儿童权利公约》,还是国内法层面的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因此,法律不仅要严惩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行为,还要尽最大可能预防伤害的发生。因此,一个人一旦有过类似性侵害等特定犯罪的记录,尤其是曾为教师者,那么,即使在法院的职业禁止期结束后,也很难再次进入教育行业。每一个教育机构,在招聘员工时都要对应聘者进行最严格的犯罪记录查询,凡有特定犯罪记录者,一概不予录用,这不仅是其管理职责,更有可能是其法律义务。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修订中,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是其中一个重大问题,对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60条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按照这一立法设计,在未来,任何有过上述犯罪记录的人,既不能进入校园从事教师或其它教育工作,也不能进入培训、保育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其它行业。

  古代西方有一种说法,只有三种人才配穿长袍,其中之一就是教师。在传统社会,长袍意味着知识、德性、地位和社会责任。教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尤其是中小学教师,其一言一行都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重要的影响,优秀的教师可以成就孩子,恶劣的教师可能会毁坏孩子,而毁坏一个孩子的未来,比伤害其身体、夺取其财物恶劣百倍。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师是一份神圣的职业,国家和社会对教师有着深沉的期待。每一个教师,都应该像白天鹅珍惜自己的羽毛一样,遵守国家法律,恪守职业道德,用自己的行动,呵护孩子的成长,承担职业的使命,捍卫职业的荣誉。

  作者 | 李红勃(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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