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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的他,制造了骇人听闻的灭门惨案,仅仅是因为……
2016-11-17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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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日,承德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水岸新园小区梓奇超市有可疑情况,商店早餐没有出摊,门口有带血脚印。警方接警赶到并很快封锁了现场,初步勘查该事件为一起灭门惨案。


  案发现场:梓奇商店

  经过详细勘察,警方在超市一楼厨房,发现死者李某某(女,42岁),头部与上肢身中数刀。超市二楼的卧室内,男子张某某(42岁)及其子(6岁)的尸体,男子遗体现60多处刀伤,而6岁的孩子一根手指则被砍断几节,警方在现场多次寻找,才将断指找齐。


  受害人一家三口

  11月4日上午9时,嫌疑人王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下板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让小E震惊的是,他仅有16岁,还是承德某中学的学生。


  嫌疑人王某

  王某到案后,开始时编造谎言拒不如实交代案情。审讯人员利用充分的证据展开讯问,最终王某交待了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

  案情回顾: 

  11月2日王某下晚自习后,来到梓奇超市买东西,以钱没带够为理由,与女店主李某某发生争吵,并将女子踹倒,拿起旁边的物品击打女子头部,女子向楼上呼救,王某心急之下到紧邻的厨房内拿了一把小刀刺向女子腹部,之后又拿小菜刀砍了女子头部数十下,女子死亡后。王某听到楼上有动静,于是从厨房拿了一把更大的菜刀,上楼将男子踹倒在地,用菜刀袭击男子头部,并在男子身上砍下60多刀,直至男子死亡。随后将在床上哭的小男孩砍死。
  然后从卧室翻找财物,返回一楼,拿走收银柜的钱、二十余盒香烟及一部手机后逃离现场。据媒体采访,校方说事件发生之后,王某第二天还正常到学校上课,没有任何的异样。她的同班同学与老师也表示“没想到平时遵纪守法的他能干出这事”。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骇人听闻 

  青少年犯罪事件每年都在发生 

  1.冷血少年韦某木 残害孩子成性

  今年1月18日,刚刚出狱2个月的广西青年韦某木在广州番禺奸杀一名11岁的女童。据媒体报道,2010年13岁的韦某木掐死同村一名男童,因案发时韦某木不满14岁,未承担刑事责任;2011年,14岁的韦某木又在家乡持刀捅伤女童,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木被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再次奸杀女童。据村民讲,韦某木无直接证据的伤害孩童事件还有4宗,造成2死2伤。

  2.13岁少年杀害3名儿童 因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今年7月18日,广西岑溪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诚谏镇石桥村3名小孩失踪。7月20日14时许,警方发现3名失踪儿童已经遇害。7月25日,13岁的犯罪嫌疑人沈某某被抓获。经公安机关查明,沈某某被其父亲责骂后离家出走。7月18日当天,沈某某到诚谏镇石桥村里偷东西,路过见到3名小孩在自家屋里面玩,沈某某哄骗3名小孩跟他去到附近山边一处偏僻地方,威逼小孩讲出家中收藏钱财的位置,因小孩年幼未果,后害怕事情败露,萌生杀人念头,用石头、刀分别将3人击打致死。

  3.13岁少年为抢一部手机  泼汽油烧伤女教师

  今年6月13日,四川阿坝藏族自治州金川县毛日乡中心校的教师杨冬玲在回住处的路上,被一个13岁的少年方某迎面泼上汽油,被烧成“碳人”。年幼的方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当地警方把他交给其父看管。为防止儿子再闯祸,方某的父亲用一根铁链将肇事的儿子锁在家里。

  4.湖南邵东县小学女教师被害案中 3名嫌疑人均未成年

  2015年10月,湖南邵东县小学女教师在学校被害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根据一份落款为“邵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情况通报披露的信息,3名嫌疑人作案手段惊人:先用棍棒击打女老师头部,继而追打至厕所,并用毛巾捂住女老师口鼻,最终致其死亡。3人搜走财物后,将女教师尸体藏匿在床底,清理现场血迹后逃离现场。更令人惊讶的是,根据上述情况通报,3名嫌疑人均为在校学生,年龄最大的13周岁6个月,最小的不满12岁。

  5.未成年人变“杀人魔头”震惊社会

  2013年12月1日,14岁的扈强持刀将同学捅死。同年7月,他持刀将另外一名同学捅成重伤的案子还在鉴定期。距离上次事发不足5个月,扈强再次持刀将同学捅死。2014年12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扈强有期徒刑17年。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日前,扈强被改判无期徒刑。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化标准:

  我国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下,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很多新的趋势,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团队化、低龄化和恶性化。

  另外在检查机关的统计中,虽然16—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人依然最多,但是14—16岁的作案比例不断上升。据统计,我国25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高达35%,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则超过30%。

  美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标准:

  1.各州明文规定了最低责任年龄

  由于美国各州均制定有自己的刑法。同样的罪行,在不同的州,会有不同的判决。现在美国有半数的州已明文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最低责任年龄(其余的仍沿用普通法规则),这些明文规定的州中,最低责任年龄各不相同。例如:内华达州为8岁,科罗拉多、路易斯安那和南达科他州为10岁,阿肯色州为12岁,采用最多的是13岁(如伊利诺伊州和佐治亚州),明尼苏达和新泽西为14岁,德州为15岁。

  2.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青少年司法系统

  此外,在美国,犯罪人年龄未满18岁的,通常会进入青少年司法系统,而非成人刑事司法系统。青少年法庭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及儿童照管不良、遗弃和虐待等,这些案件被视为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哪怕犯罪过程与成人的刑事案件相似。

  3.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方式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美国的处罚方式包括保护观察、赔偿损失、现金处罚、社区服务、家庭监禁、未成年人机构监禁等。未成年人管教系统包括短期的少年感化院或拘留中心,以及长期的管教所,设有社工、监督官等来纠正他们的行为,使其不会再犯。

  对未成年人(未满18岁的)免除死刑: 美国曾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没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免除对青少年执行死刑)。 但经过2005年的“洛普诉西蒙斯案”后,美国最高法院废除了青少年死刑,当年有72名少年杀人犯拿到了“免死金牌”。

  针对青少年谋杀案,有超过一半的州立法规定必须在成人法庭审理,通常的结果为无期徒刑(不得假释)。

  中国教育在线总编辑陈志文认为应“乱世用重典”

  第一,西方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不是无条件的,是在系统惩戒的前提下的保护,在很多时候,恰恰比我们的惩处更严厉。

  第二,法律对这个社会最重要的作用,是用严厉惩戒来威慑所有违规者,违法者,让你不敢违规违法,所谓杀鸡给猴看。上面的案例典型地说明了相关法律对青少年过度保护的负面效应:如果没有法律严厉的惩戒,犯错成本很低,甚至没有成本,只能是鼓励纵容他们有第二次、第三次,尤其是对于还处于成长学习时期的孩子,我们引导他们什么?这不是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鼓励他们继续做恶。

  这种没有原则的保护,带来的恶劣示范,不仅是给当事人,很容易辐射至周边的人。在没有网络的时代,这种负面效应还只存在一定范围内,但是在网络时代,这种负面效应明显在全社会放大,鼓励纵容了更多的人效仿。也就是说,在可能会挽救一个人的同时,却鼓励纵容了更多的青少年做恶,戕害了更多的青少年,孰轻孰重,利害分明。

  乱世用重典,在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情况下,即便是治表的手段,也给予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者以严惩,刻不容缓,此起彼伏的未成年人连续恶性犯罪已经给我们敲响了刺耳的警钟。

  当然这还不够,从长远看,我们需要从另外一个维度“治根”,在加强教育,尤其家庭教育的同时,我们更需要厘清正确的先进教育理念,家教理念,对目前被一些被歪曲的教育理念进行拨乱反正,对孩子从小严格管教,多些原则、惩戒,少些纵容赏识溺爱,进而少一些“糊涂”“混蛋”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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